#討論 指封未保存登記增建建物(借屍還魂型)
未保存登記建物指封、未保存登記增建建物指封算是實務上相當常見(尤其南部甚至常見增建到借屍還魂的程度),而且律師方與執行處會產生相當多意見衝突的執行類型。假如律師方不知具體應如何指封,因執行法院地位僅為替債權人執行,不能諭示執行方法,常陷入反覆指封失敗,執行處與律師徒勞、舟車勞頓情形。在此抓借屍還魂型出來討論:
(應該不算重要法律見解爭議,應該是適用上爭議。個人知道民執書記官都會,寫本文用意是促進雙方效率。)
一、問題提出:
原保存登記建物部分滅失,所有權人或第三人於原址增建未保存登記建物,部分執行法院會認為因現況與原圖不符,且地政機關無法測量,故無法斷定是否為原建物(同一性爭議),甚至可能產生所有權附合爭議,第三人可能主張權利而拒絕執行。
二、解決方法:
(一)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第139條第1至3項:「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囑託登記機關,就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登記或因法院裁定而為清算登記時,應於囑託書內另記明登記之確定標示以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字樣。前項建物,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派員定期會同登記機關人員勘測。勘測費,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命債權人於勘測前向登記機關繳納。登記機關勘測建物完畢後,應即編列建號,編造建物登記簿,於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暫時處分、破產或清算登記。並將該建物登記簿與平面圖及位置圖之影本函送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
(二)對於附合爭議:
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指定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建號(登記原因:未保存登記查封),執行法院書記官當場記明執行筆錄第三人某某陳稱未保存登記部分為其所有,命地政測量。如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應透過第三人異議之訴,起訴聲明撤銷原執行程序,並供擔保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18條第2項)。
(三)對於建物同一性爭議:
承上,債權人主張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所有之系爭建物、系爭建物範圍為何,經記明筆錄,執行法院應予查封,同一性的確認人係債權人,經簽署指封切結確認無誤,執行法院不應逾越民事法院權限,實體認定建物同一性為何。但假如指封有誤,債權人自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上,如有誤解懇請大家賜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