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醫審會法律討論
中國醫藥大學 醫學系
前情提要
身為一個現在的臨床醫師,和老師曾在醫審會工作過的人,想要反饋自己的意見。
很多一般人會認為說,大部分職務上法官都是參照醫審會的意見,因此像這種案例裡面醫師判賠,應該是去找醫審會,而不是反過來責怪法官。
但是實務上並非如此。我不知道大家清不清楚,醫審會的角色跟功能。在法官參考醫審會的意見時,後者只會只能給出客觀的結論
以這種例子而言,醫審會只能給出
-腱膜下出血跟真空吸引器有關
-肺炎跟胎便有關
-實務上處理自然產的方式有所爭議
只能給出因果關係!
只能給出客觀的評論,但醫師不能給出「有無過失」、「如何判刑」的結論
很多醫界以外的人不清楚
每次的醫療決定,只要結果是不好的,
「一定一定有可以檢討的地方」!!!
這也是長期醫院會定期開晨會討論case的原因
不管怎麼說,一定有可以討論改進的地方,很少很少聽到晨會討論時說:「哦這個病人處理的每一步都很完美了,他死是必然的」
沒有,我從來沒聽過。每個死去的病人一定都有值得檢討的地方
但能討論改進,跟是否該受到法律賠償,這完全是兩碼事
如果因為客觀上的決定並非當下最優解,就受到法律懲罰,那根本不用培訓醫師了。每個醫師,我敢說每一個,在訓練途中100%有走過「非當下最優解」的治療。
但只要沒違反醫療常規跟道德,這根本不該被起訴
以這案例而言,原本檢查官甚至不打算起訴
而醫審會報告中,你真正去讀內容,翻來覆去就是說
-腱膜下出血跟真空吸引器有關
-肺炎跟胎便有關
-實務上處理自然產的方式有所爭議
但是沒有、也不可能有醫師說他有違反醫療常規或疏失
因為從盤古開天闢地以來,沒有任何一本教科書或是guideline,指出過胎便的嬰兒不該用真空吸引器
從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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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系爭衛福部鑑定書記載「帽狀腱膜下血腫於自然陰道生產之發生率無為千分之0.1至0.6,於真空吸引輔助生產之發生率為千分之3至7.6。而帽狀腱膜下出血之相關死亡率為11.8%。本案嬰兒娩出後,有帽狀腱膜下出血,此併發症可能是使用真空吸引器所造成……本案嬰兒之嚴重狀腱膜下出血亦為會加重病情而導致死亡之原因之一,無法排除與醫療處置有關。」(見偵查卷第501頁)又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函囑中國附醫藥兒童醫院鑑定,經該院函覆鑑定意見書(下稱中國附醫鑑定書)記載「依病歷紀錄,受鑑定人非單純因帽狀腱膜下出血最終造成死亡,『帽狀腱膜下出血』加上法醫鑑定報告中之死因為加重或促成受鑑定人死亡之原因。受鑑定人合併有『胎糞致呼吸衰竭』、『帽狀腱膜下出血』、『周產期窒息』、『低血容性休克』以及『瀰漫性出血』,以上諸多病因致使病嬰因呼吸衰竭以及心臟功能衰竭死亡」****(見本院卷第511頁)相符,足見甲○○於系爭生產過程操作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帽狀腱膜下出血為加重或促成林○○死亡之因,甲○○應就其醫療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看這段文字,星號前是中國附醫的意見。他們從頭到尾只寫了「客觀的因果條件」
星號後的「足見甲○○於系爭生產過程操作真空吸引器失當,造成帽狀腱膜下出血為加重或促成林○○死亡之因,甲○○應就其醫療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法官的判斷
但中國附醫的意思真的是這樣嗎?
帽狀腱膜出血跟死亡有因果關係,等於認為婦產科醫師有疏失嗎?
我沒看到中國附醫的醫師這樣寫!他只是客觀陳述事實而已
當然,或許在台灣很多頂尖優秀的婦產科醫師手裡,他們會做出更早剖腹產的決定
但這不該被拿來當賠償的理由。否則所有年輕醫師不都可以告了嗎?你真的以為拿到醫師執照他們的決策能力就跟60歲的大佬一模一樣嗎?
一個「非當下最優解,且和病人死亡有因果關係,但無違反現有醫學證據」的治療方法
根本不該也不能被拿來當賠償依據
法律跟醫學都是高度專業的科目,也都被政府跟民眾某方面的打壓跟剝削,我們之間實在不該有那麼多仇恨。我認為仇恨始終來自於不了解,希望這篇文的解釋能讓法律界對醫界現況更多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