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警察搜索扣押手機做法

在Threads上面看到某位職業律師在分享前往警詢時,警察未有搜索票就請被告提供手機檢視,該位道長便詢問是否有同意搜索,被告否認。警察稱這是附帶搜索,但遭道長爭執附帶搜索不合法請稱警察聲請搜索票,而警察聲請失敗的故事。 下面有位看起來實務經驗豐富的阿sir 提供了他的實務經驗如附圖
megapx
小弟想就以下幾個面向和各位討論 1. 刑事訴訟法133-1非附隨於搜索的扣押的得為證據之物是否有包含手機本身? 在不知道手機是否有相關犯罪訊息,可以依本條扣押手機本體甚至檢視裡面的電磁紀錄嗎? 2. 該位阿sir後續在回應中認為他是依刑事訴訟法133-2緊急扣押,但未交代任何相當理由或情況急迫的要件,還要再向檢察官請搜索票?? 這樣感覺有混用扣押跟搜索順序上的問題。這樣是否會有刑法307條違法搜索罪之相關問題呢? 小弟我的僅臚列我的見解來拋磚引玉跟大家討論 1. 我認為得為證據之物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係犯罪證據,在不知手機訊息是否有包含犯罪證據的情況,應該無法發動133-1的非附隨於搜索中的扣押。另外電磁紀錄應該要有搜索票才能檢視。 2. 在未有相當理由及情況急迫下,應不能發動緊急扣押,假設當事人爭執,警察仍先扣再請票,應會構成刑法307違法搜索罪。 先扣再請票這個行為本身,應該就有違反刑法307的疑慮了… 另就實務上的做法,小弟我是有聽聞,警訊時先拖時間不讓被告離開,先請票再扣的做法啦,這位阿sir的做法好像把刑事訴訟法當塑膠,讓小弟我是蠻疑惑的…
愛心
哈哈
驚訝
29
33
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