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尋釁滋事罪
國立臺灣大學
內地的法條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覺得這條法律不錯,台灣可以學習。
比如廢死聯盟整天叫叫叫,那就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長則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幾天上街的律師和民團也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另外,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是不確定法律概念和概括性條款,並不違法明確性原則。
比如台灣的證券交易法,也有「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這類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