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交通違規裁罰問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近期遇到一個問題,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未依規定自動繳納罰鍰,或未依規定到案聽候裁決,處罰機關應依基準表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警察機關管轄部分,應於通知單送達且逾越應到案期限之三個月內,逕行裁決之。」但實務上監理站、裁決所因為大量的交通案件,通常都要1、2年後才會寄出裁決書,遠遠超過道交細則的規定。網路上也能找到很多案例,民眾突然收到多年前的裁決書,得繳最高額的罰鍰。
又以行政罰法第27條第一項來看:「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再以106年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提案十一」做參考(網路上資料P67),逾越道交細則第44條期限之裁決程序是否合法,研討結果採肯定說。其理由大意是道交細則是行政命令性質,只是訓示規定促使各處罰機關儘速處理,不超過行政罰法3年時效即可。
搜尋裁判書查詢系統,地院、高院相關判決,基本上都是引用該座談會的肯定說作為駁回理由。但我覺得該提案的否定說,其中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等觀點,應該是更保障人民權益才對。若真的以肯定說法律位階的觀點來講,行政罰法第19條3000元以下罰緩得免予處罰規定,也可直接替代「限制較嚴格」的道交細則第12條條勸導代替舉發,沒照道交細則開罰單而被移送圖利罪的員警,是不是也能因此來開脫?個人是覺得實務面大概是怕否決該裁決程序正當性的話,會引來更多的行政訴訟、申訴,癱瘓法院、監理單位,因此座談會、法院判決才多以立場較薄弱的肯定說來做解釋。不知道此案去釋憲會有什麼結果,想問看看有沒有其他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