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主筆室寫出這樣的內容妥當嗎?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憲法法庭駁回高虹安案的釋憲聲請後, 中國時報發布了一篇社論,不具名且為主筆室所寫整篇文我看不到任何法律專業觀點, 甚至連憲法訴訟法修正導致人民釋憲權利被限縮這個事實,也能因為高虹安案被不受理,而評論出「顯然新版《憲法訴訟法》提高門檻與政院主張維護民眾救濟權並無絕對關連」這種毫無因果關係與邏輯關聯性的觀點。 為何不敢大方公布本篇作者,只署名「主筆室」呢?中時法律憲法憲法法庭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