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個疑惑,為什麼法律界的人“感覺”上都偏向支持廢死?我是一個很務實的人,我完全能理解以命賠命的做法是個不太划算的選擇。若以台灣這二十年來的案例來看,我查過一些資料(雖然有些數據中間有斷層),推估來說,至少有兩萬多,甚至接近三萬起的殺人案件,這還不包括單起多人的案件。如果全都判死刑,那將是三萬多條人命,但相較之下,台灣目前僅存的37名死刑犯,正是從這三萬多人中篩選出來的,為什麼不讓他們上路?
廢死最典型的主張
其一:死刑的邊際效應
我能理解,但要說效應為零,那是有點荒唐。今天一個酒駕修嚴,甚至還未上升到鞭刑,就已經斬獲不錯的成績,死刑無法獲得成績?同樣是精神異常,即便喝到酩酊大醉的人都有可能因為會鉅額罰款,懂得叫代駕,殺人犯卻一定殺到見紅,無法控制?
邊際效應如果能成立,那這世界上所有的刑罰也不應該存在,反正罰了也沒用。
一個綜合1996年至2010年關於美國死刑嚇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顯示,在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確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有5篇明確指出死刑沒有嚇阻效果,而兩篇則認為嚇阻效果不明確。
- 出處
其二:冤獄
這我也能理解,但這問題不該無限上綱。台灣已經是個較為成熟且健全的國家,我記得有人說過去的冤獄有4%好像是美國,時代在進步,監視器林立,各種制度的完善,且死刑還具有最嚴格審查制度及救濟管道,甚至還有廢死團體在協助,冤獄機率又剩多少?
相較之下,引述我開頭所述,以台灣為例二十年來近三萬起的殺人案件,死刑有效論最差最差都有1%的效果,這代表的可是三百多條人命,死刑犯的人命固然可貴,這三百條極有可因死刑幸免於難的人命就不可貴?
其三:生不如死
追根究柢,廢除死刑的主張,就是以人道為立場,希望減少生命的逝去,以彰顯人性的光輝,諷刺的是,為了這個目的,主張廢死的那群人,卻開始自欺欺人,告訴自己也告訴大家,無期徒刑生不如死;若真的生不如死,那這些主張人道主義的人,不就很諷刺?為了避免人命的損失,選擇了另一個更不人道的手段?若不是,就意味著,所謂的生不如死根本就是在自欺欺人。
湯姆熊殺人案的主嫌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他為什麼不說「在台灣殺一兩個人不會被判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是生不如死耶?
反思代表什麼?他最怕的就是死刑。
有人對我說,死人是沒有人權的。
我個人是沒辦法接受,不過確實是個理。但法律還是要保障死者的一些尊嚴及遺留權益對吧?否則毀辱屍體根本無法成罪。同理,人即便死去,但其存在的價值依然會存在。所以人死去,人們會去緬懷且祭奠。倘若人命這麼高尚,被燒死的八條人命(或其他多條人命案件),不及一個窮凶惡極的罪犯?
一個人命,如小燈泡,她才幾歲?還有多少美食她沒有品嘗過,戀愛也沒談過,即便是酸的甜的苦的辣的,那都是人生的珍貴的一部分,直到最後遇見的自己真真深愛的人,結為連理,生了孩子,孩子不一定讓她省心,也許還帶有點叛逆,但當她闔上眼的最後一刻,那一聲聲的「媽媽」這一生都圓滿了。但這些都沒了。
即便是人生最平淡的一顆白米飯,她也沒機會再嘗過了。
試問天底下這些廢死的人,能夠原諒將你頭切下來的人嗎?這不是在欺負死人不會說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