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北院勘驗柯文哲硬碟?數位證據勘驗及訴訟經濟?|廖震談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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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
影片針對柯文哲先生在台北地院「京華城案」中發生的兩大爭議進行了深入的法律評論,主要聚焦於刑事訴訟中證據(特別是數位證據)的合法性、同一性、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以及程序正義的實踐。
1.「訴訟經濟」原則的濫用與程序正義的衝突:北檢在柯文哲律師要求勘驗朱亞虎先生自白相關紀錄時,以「訴訟經濟」為由建議不予勘驗,此舉遭到影片的強烈質疑。影片強調刑事訴訟的兩大核心目的為「透過程序正義保障人權」與「透過不捨之努力而發現真實」,認為檢方不應在涉及被告有罪與否的證據勘驗上,以訴訟經濟作為抗辯理由。他認為檢方對訴訟經濟的理解可能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不符。
2. 數位證據勘驗程序的重大瑕疵與「證物監管鏈」的缺乏
(1) 扣押與勘驗間的同一性爭議:影片指出,法院在勘驗行動硬碟時,未確保該硬碟從扣押到開庭期間是否有經過任何人的改動、調整或複製行為,或資料是否遭到污染。他以鳳梨酥為例,強調外觀相同不代表內容相同。
(2) 「證物監管鏈」的重要性:影片援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343號判決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鑑識規範第67點第3款,強調數位證據或其他物證應具備「證物監管鏈」,每一階段的交接程序(交件人、收件人、日期時間、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人)應明確記錄,以避免證物在取得、移轉、使用、鑑定及保存過程中遺失、替換、污染、變造或竄改,確保證據同一性。他質疑北檢與北院在本次勘驗中是否完善了證物監管。
(3)原始硬碟勘驗與印象檔的爭議:柯文哲辯護律師主張應以複製的印象檔(image file)勘驗,而非原始硬碟。但法官仍裁定以原始硬碟內容勘驗,並當庭從證物袋中取出硬碟進行。影片批評法官公開硬碟上甚至沒有封條,如同「個人抽屜裡面任何一顆隨身硬碟」,無法確認在法官打開前數位資料是否受過變動。
(4)「數位跡證」與「雜湊值」的驗證:影片認為,對於數位證據,重要的是「原始的數位資料本身在載體之中,本身未經污染,而存在得勘驗的原始狀態」,而非僅載體(硬碟)本身。他強調應確認數位足跡,並透過計算「雜湊值」(hash value)等專業流程,確保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污染。他甚至提及尤伯祥大法官在擔任律師時辯護的案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1332號刑事判決),該案即指出現行實務將檔案比對侷限在檔名,而未進行雜湊值比對,認定事實背離科技事實顯然錯誤,批評北檢與北院犯了「低級錯誤」。
3. 數位證據的證據能力與證據力判斷
(1)證據同一性為證據能力的前提:影片指出,證據在審判庭提出時,是否與其發現、扣押或檢體採集時具有同一性,是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若當事人對同一性有爭議,法院應先進行調查審認。
(2)「最佳證據法則」的適用:影片援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320號刑事判決,解釋數位證據的「最佳證據法則」是指舉證方應提供更好的證據。若無法提供更強證據,則「以次充之」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該次要證據必須未經竄改、未經污染,且是真實的。他質疑北檢在京華城案中提出的「WEN」註記檔案是唯一證據,且本身可信度不高。
(3)勘驗目的與證據力:法官勘驗硬碟的目的旨在確認「誰製作檔案」。檢方將檔案中「WEN」標示解釋為柯文哲自行製作或備份的證明,並以此推論「小沈1500」為柯文哲收受的政治獻金。影片則批評這種推論的邏輯有漏洞,指出行動硬碟的可攜性,不能單憑在柯文哲住處搜到且有其字跡便條紙的硬碟,就認定內部所有「WEN」標示檔案皆由柯文哲製作。他認為這顯示北檢對數位證據的外行與奇妙之處。
4. 結論與建議:
(1)影片認為,若數位證據的同一性存在爭議,應盡快送交專業實驗室進行「鑑定」,以確認數位資料在扣押到開庭期間有無被竄改。他強調在AI輔助下,數位資訊是否被竄改是容易確認的。
他對北檢與北院在處理數位證據時的專業性與合法性表示擔憂,認為這是一種「虛假的低級錯誤」,並指責他們低估民眾的理解能力,呼籲司法機關不應欺騙民眾,應追尋真相。
(2)總而言之,影片的評論核心在於台灣刑事訴訟中數位證據處理程序的不完善和司法機關對於數位證據專業知識的不足,特別強調了「證物監管鏈」、「證據同一性」以及「數位跡證驗真」在確保程序正義和發現真實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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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廖震。我相信各位都有看到我們6月5號柯文哲先生在北院開這個京華城案的情形。那當天有發生兩件事情,我先簡單講一個部分。應該是柯文哲的辯護律師,希望能夠勘驗朱亞虎先生在受訊問的時候他自白的相關的歷程的這個紀錄,不管是影像或其他文書紀錄,但是北檢突然說了一句話,引得柯文哲先生搶過麥克風跟他大聲抗議,就北檢突然說了一句「訴訟經濟」。
這個喔,我覺得應該要整合一下刑事訴訟法之中有關訴訟經濟的相關實務見解,尤其是最高法院的部分。我在沒有辦法去理解或者是沒有辦法去猜測,甚且不能夠評論,為什麼我們北檢會在這個情況下說出有關要勘驗敵性證人的這個部分的相關的偵訊內容跟過程的時候,怎麼會說出訴訟經濟這件事情?而且,北檢在這件事情上是為了證明柯文哲先生有罪,那柯文哲先生要能夠完整的行使他自己的防禦權,想要勘驗這個相關證據的時候,用訴訟經濟當作理由,而且還在北院的法官面前講。北院法官好像也沒有表示特別的意見。我覺得這個有點很難理解啦,那可能不是用理解的,可能是用感受的啦。
那我不知道這個到底要怎麼樣,所以我今天在這個錄影裡面,我並沒有去處理這個部分,那我覺得最好的方式就是,我們把最高法院歷來有關刑事訴訟法之中適用訴訟經濟的概念或者是程序部分,我們把它整理起來,看有沒有北檢講的這個情形,我們就可以知道北檢本身在主張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沒有經過大腦,這樣。好。
來往下,我就數位證據勘驗喔,最近越來越重要。那不管是之前有關這個幣圈的詐欺或者是類似像這個更早之前,甚至連MP3的下載、或者是MP4檔案的下載都跟這個部分有關。就比如說著作權案件裡面都有這個東西。我只是看到這一次北院的法官在勘驗的時候似乎對這個東西不是很清楚。
來,那個一開始,我真的很討厭這句話啦,不過好像很多人都還很喜歡講,就是魔鬼藏在細節裡,虛假的低級錯誤。我覺得這個東西你整個看起來其實就是北檢跟北院本身在操作的時候,產生了一種虛假的低級錯誤。它是個低級錯誤,但是本身我並不認為這是真實的。
好,那我們來看一下最高法院怎麼樣去界定數位證據勘驗的正當法律程序。來。6月5號發生的情形是這樣,A-37行動硬碟勘驗程序的爭議。柯文哲辯護律師說請不要使用原始硬碟勘驗,應該以另行複製的印象檔來勘驗。法官說沒有經過依法在勘驗前提出,所以仍然裁定以原始硬碟的內容再勘驗。那法官自己把這個硬碟的內容拿出來勘驗,我等一下再跟各位說明這個情形。
好,那檢方就立刻主張說,該硬碟中有關工作簿的更動部分,只要存檔者標記是WEN,就屬於柯文哲自行更動、調整的檔案。我看到這個我就笑了。存檔者標記為WEN,就一定是柯文哲自行更動或調整的檔案?你有錄影嗎?你有錄音嗎?你有透過通訊監察的方式依法監聽嗎?啊如果沒有你要怎麼樣去講這件事情?包括20221101小沈1500元,也是屬於WEN,也就是柯文哲自行製作。我看底下有網友留言說對啊就是柯文哲自己造假。欸,我們在自己的硬碟裡面自己造假啦,哇塞,這邏輯大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了啦齁。
好,然後朱亞虎認罪偵訊紀錄的勘驗爭議。柯文哲辯護律師說,朱亞虎先生在偵查中跟審判中作證的時候,他的證詞反覆,也有諸多臆測之語,經法官裁定,允許勘驗認罪的偵訊紀錄。那檢方說為訴訟經濟之故,建議不予勘驗。所以我們就下一集講一下刑事訴訟法的訴訟經濟。我們看北檢學的訴訟經濟跟我們學的訴訟經濟到底一樣還是不一樣。
好,再來,柯文哲先生當庭發言抗議,主張這個行為是不符合程序正義。啊他講的內容我相信大部分人都有聽到有關羈押九個月等等這個部分,我覺得他的主張從刑事訴訟角度來看,就是北檢這個抗辯的理由或者是建議不予勘驗的這件事情是為了訴訟經濟。我相信啦,北院跟北檢的這些法官跟檢察官們,當然會有上班打卡跟下班打卡的時間,現在都手機APP進去就可以直接打卡了嘛。但是你一方面身為從事刑事訴訟的公務員,但是卻好像不應該忘記,刑事訴訟本身的兩大核心目的,第一個部分是透過程序正義保障人權,另外一個部分是透過不懈之努力而發現真實。這兩者或許在目的上時有衝突,但兩者都是刑事訴訟法本身應當達成之目的跟任務。這一點應該全國都一致,不會有特別不一致的情形。
好,那往下,所以我很少看到在刑事訴訟案件,涉及被告有罪與否的相關證據資料,要求勘驗的時候,檢方會提出說為了訴訟經濟。這真的太奇怪了。
再往下,我們先看一下第一個部分,就是勘驗的意義。第一個,我覺得發生爭執是有關這個行動硬碟,那行動硬碟我們先看一下什麼叫做勘驗,再來是什麼叫做數位證據勘驗的正當法律程序。那這個我覺得應該會有很多人有很多意見啦,不過如果你不知道區塊鏈、不知道那個相關的數值跟所謂數位跡證所留下痕跡,難以磨滅這件事情的話,我覺得你最好還是回去,花一點時間跟我一樣,徹夜到天明幾天,你就會慢慢知道說為什麼這件事情有重大的瑕疵。
第一個,證物監管鏈必須要確立。為什麼我們有證物監管鏈必須要確立這件事情。各位幫我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343號判決。這個不管是數位證據或其他類型的物證都應當具備數位監管鏈。各位要幫我特別注意,這個我已經講過非常非常多次,刑訴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跟嚴格證明法則。我在頻道講嚴格證明法則,我覺得這已經到了一個,就像我們的製作人講的,這已經到了幾乎到一個全民學習、學刑訴的時代了,不知道林鈺雄教授會不會對這件事情感覺到開心還是感覺到憂心。
明定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依據者,已有證據能力的證據,並經合法調查為限。欸欸,它要怎麼樣?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者,已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並且經過合法調查,所以我們要先確定它有沒有證據能力,再來才能夠合法調查。合法調查完之後才會產生在法官形成心證的時候,證據力強弱的問題。所以,各位幫我看這個,提出審判庭的證據是否與其發現扣押或檢體採集時具有同一性,乃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
我說一個簡單的事情就好,現在之所以勘驗這個數位行動硬碟本身會發生什麼?會發生爭執,是因為數位行動硬碟本身只不過是一個載體。各位想像一件事情就好,我們有數位行動硬碟,但是你沒有辦法讀它,你人的五官的感覺沒有辦法直接去解讀裡面數位串流或其他相關內容的時候,在這種情形下必須藉由一定的裝置跟裝備互相銜接,才能將裡面的文件、檔案或其他字串、紀錄這些部分,來為人的知覺所辨識。意思就是它裡面假設有點.TXT檔,你們這些在PTT上面這個,哇,這個不管是理工還是數學等等很好的同學,或者是其他這個部分,我也不管你的政治信仰是什麼,.TXT檔是什麼?是文件檔。.DOC是文件檔。那如果是.PDF檔呢?.PDF檔有的時候是文件轉圖片。.PDF檔可以做圖片,但是我們有時候.PDF檔本身內容,它就同時亦可以透過文字來加以複製,是這樣嘛?就可以複製文字嘛。但它基本上會不會被認為是一個圖片檔?欸這個,到時候是不是還是要勘驗要處理?
所以各位就可以發現,我們如果只有看到檔名後面是這個東西,你說啊老師這是個文件檔,對啊。啊裡面是什麼?你點開才知道,那不就對了。所以你有這一塊硬碟,重要不重要?重要。但有這一塊硬碟之後,真正重要的是裡面裝的這些數位資訊本身,裡面裝的這些文件、檔案、影像、圖片,或者是其他相關錄音錄影存取的內容,我怎麼樣拿出來看,才是重要的,而不是我是去看說這個上面有貼個便條紙上面有柯文哲自己寫的東西,所以這個就一定是柯文哲的,啊對裡面一定是他做的,就這樣啦。你們邏輯這麼好,那我邏輯不好。所以我覺得北檢跟北院是不是沒有把我們民眾,是不是太過看不起人啦,我有一個很強烈的感覺。來,我們等一下繼續往下看各位就知道。
提出審判庭的證據是否與其發現扣押或檢體採集時具有同一性,什麼叫具有同一性?我拿到的都是這個A137這個,我不知道他們怎麼辨識的啦。我就直接講行動硬碟好了。拿到的都是這個,啊裡面的東西,如果它原本就沒有加密,原本就沒有設定相關密碼,我在扣押的時候拿到。那我扣押的時候拿到,我有沒有改動它的內容,我知道嗎?被告知道嗎?檢方知道嗎?檢方知不知道裡面有關數位跡證的部分有沒有受到任何的污染?
所以這一顆硬碟是一樣的,那麼就表示裡面的資料是一樣的,就對了啦。是這樣?你有沒有吃過鳳梨酥?鳳梨酥外面看起來都一樣,但裡面有可能有包蛋黃跟沒有包蛋黃,是不是裡面不一樣?對嘛。所以各位就可以明白去看,是否與其發現扣押或檢體採集時具有同一性,乃該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前提要件,其與其證據證明力的判斷先後層次有別,要分別以觀。
好,那如果當事人對於證據同一性有爭議的時候,法院應該就這個先決條件的存否先為調查審認,俾確保證據調查的合法性跟正潔性。我當初看的時候,有一個特殊的名詞,有沒有看到這裡?正潔性。什麼叫正潔性?正潔性本身指的是它是正當且不受污染,正當且不受污染。所以才會,柯文哲先生的辯護律師才會提到說,欸你如果勘驗原物的話,有沒有可能造成證據鏈被污染的問題,這個請庭上要特別小心。那我等一下再解釋為什麼這件事情這麼重要。因為一般人確實沒有辦法在這個部分準確的了解。
那再往下,因其屬訴訟法上的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受嚴格限制,而且無需達到無庸置疑或毫無懷疑的程度。這個我可以接受,但是各位請幫我特別注意,刑案證物,你看,內政部警政署訂頒的一個東西,就是刑事鑑識規範第67點第3款。刑案證物從發現採取保管送驗到移送到檢察機關或法院,每一階段的交接程序,比如說交件人、收件人、交接日期時間、保管處所負責保管之人等等,要記錄明確,完備證物交接管制程序。
如果警方都應該如此,那麼檢察機關跟法院是不是也應當如此?還是你們就可以隨便亂弄?沒有吧!最高法院的意思就是,應當記錄明確,完備證據交接管制程序嘛。是這樣?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各位就可以發現,我們為什麼需要這個?很簡單。因為避免證物在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跟保存過程中有遺失、替換、污染、變造或竄改,以完備證物溯源跟鑑定正確的需求,確保提交法院的證據同一性,及提升鑑定意見的證據力跟可信度。是這樣?
因為你如果搞不清楚的話,你數位證據還是可以送去鑑定。你如果要把它那顆硬碟送去鑑定,送去鑑定你就辯護律師申請送去鑑定,在這顆硬碟勘驗之前你就送去鑑定,或者勘驗之後你發現說欸,有可能證據鏈遭到污染,那你就送去鑑定。為什麼?因為就可以確認,你硬碟從扣押到開庭的這個中間裡面有沒有經過任何人的改動。我覺得就可以鑑定了嘛,這樣就會知道裡面有沒有任何改動。那北院到底要不要許可?我覺得應該要。為什麼?因為這牽涉到它本身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的問題嘛。而且也不是北院法官自己勘驗,你就送實驗室去處理就好了啊。
所以這個時候原本最重要要做的事情,第一個,就確認裡面的數位跡證在北檢扣押到移送到法院開庭勘驗,這個漫長的時間裡面,有沒有經過竄改?那這樣就知道這一顆硬碟本身有沒有問題。好,再往下。各位就可以發現,檢察官提出證物監管鏈文書。為什麼要這個?很簡單嘛。因為我們必須要明定什麼?明定所謂的證物監管鏈。你檢察官要提出證物監管鏈文書,證明該證據在取得、移轉、使用、鑑定跟保存過程之中,前後所謂連續不間斷,證物監管鏈沒有斷裂的情況,就可以視為該證據原始狀態具同一性已足,非必須經手監管持有移送或鑑定之人,到庭陳述、到庭證述證物的同一性為必要。對,它不需要,但是你必須要提出。如果被告認為說這個東西有被竄改過,好,那檢察官就必須要提出證物監管鏈的文書。如果檢察官提不出來,那法院為了要明白這件事情就送去鑑定就好了。我不管你勘驗或不勘驗,你就應該要送去鑑定,這件事情就這樣很明確。
來我們來看這個。那我想請問一下北檢齁,有關A137行動硬碟有沒有完善證物監管,就相關數位證據載體,什麼叫數位證據載體?就是這個行動硬碟啊。因為裡面的部分才是數位證據,這一顆不是嘛,這一顆是物證嘛。相關數位證據載體的編號、彌封、保存跟移交,是否每一轉換程序都有明確記錄跟交接?還是完全沒有?我想知道有還是沒有。因為這個影響到接下來有關這個部分,檢方要去證明柯文哲先生是不是真的從沈慶京這裡收受1500萬的匯款,又突然拉回來,處理1500萬匯款的問題了。朱亞虎說他不知道嘛。
再來,來各位看勘驗的意義。我們來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186號刑事判決,就是112年的離現在不是很遠。它是一個一般的概念。勘驗要分成兩個階段,前一階段為運用五官(眼、耳、鼻、舌、膚)的作用,對於場所或物體等對象物的存在以及其狀態的認知行為。欸,你直接用眼睛就可以看到數位檔的,就他不用點開,你看到哦,這個檔名是這樣,然後你看著以後就發現哦,這是一個文件檔,我知道裡面記載什麼,來我們來看第六頁第七行,怎麼這麼早就有AI超人類了是不是?在講什麼?後一階段是將整個認知過程跟記載、結果記載在勘驗筆錄,所以勘驗有兩件事情。
那法院因為調查證據跟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這沒有問題。那審判中的勘驗,我們現在已經看到這件事情,是由法官藉由五官作用,對於對象物的存在、形狀、性質所為,具有知覺、認識成分的行為,也就是運用法官的五官作用,透過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跟觸覺,對對象物的存在跟他的狀態,所謂的勘察、體驗。啊這沒有問題,當然到最後要有那個勘驗筆錄嘛,那我相信現在6月5號之後應該已經完成勘驗筆錄。
好,那勘驗是這種情形,既然勘驗是這種情形的話,勘驗完畢之後,還要怎麼樣?你如果法官把勘驗的證據方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的依據,那麼就應該踐行勘驗跟製作筆錄,並且在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跟辯論程序,才是適法。你不是勘驗完就沒有問題,還要另外進行調查跟辯論程序。這個是一個一般性的,我覺得應該全國的法院都是採取這個見解,應該沒有特別問題。
好,再往下。我們來看數位證據勘驗,如果你對真實的情形有興趣的話,我覺得各位可以看一下這些見解。我們來看數位證據勘驗,什麼叫做最佳證據法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320號刑事判決,很簡單。以具有證據能力的原始電子紀錄等數位證據作為證據的時候,你要用適當的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不然要怎麼樣五官去看?不然要怎麼樣五官去勘察跟體驗?好,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否則依照同法第155條第2項,關於未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依據的規定,禁止憑以認定事實。
這個情形,各位知道這個情形之後,來,就變成,這時候可能會發生什麼?可能會發生一個爭議。有關文件或者是其他相關這個數位跡證,本身,如果它的原始檔案或原始資料已經受到污染,但是我們有其他的文件可以證明或者是可以確認這是屬於原始資料的原本的時候,我們到底應該採用哪一個東西當作證據的問題,它有個比較性的問題。
所以英美法系裡面有一個東西叫做最佳證據的法則的意涵。普通法上雖然曾經有過關於最佳證據才有證據資格的見解,但是到今天為止,到目前,依照制定法而言,指的是依照事物的性質,各位請幫我特別注意,我國的最佳證據法則,是舉證這一方如果能夠提供更加的證據。很簡單嘛,就除了這個行動硬碟之外,假設北檢能夠提出其他比這個行動硬碟更有利的證據,那麼這一個行動硬碟就不用再勘驗,也不用再作為證據。為什麼?因為它有其他更強的證據可用。偏偏我看北檢整個起訴書跟其他相關在目前庭審裡面所提出來的證人的內容,沒有任何一個更強的證據存在。反面來說,如果某項證據已經是舉證方所能提供的最佳證據,就不能夠進行排除它的證據資格。沒錯。
什麼意思?就假設北檢只能夠,啊我們現在就這個行動硬碟,我現在的主張就是裡面這個工作表所記載的「小沈1500萬」,就一定是柯文哲記載說他收了小沈的,就是沈慶京的這個匯款或政治現金的這個部分1500萬,我們就要透過這個檔案裡面記載的部分去證明。啊各位聽就知道說這個很弱嘛,但是如果他只能提出這個,北院的法官也只好說檢方你要確定哦,你提出的就是這個哦,我們剛剛勘驗的時候也看到裡面有這個相關內容,沒有問題喔。檢方就說好沒有問題,我們就要提出這個,那這時候法官就可以接受。為什麼?因為檢方如果提不出更好的證據,就只能拿這個東西來充次嘛。什麼叫充次?無最佳證據者,則以次充之嘛。所以跟我們一般所講最佳證據法則不太一樣喔,但我們現在實務上見解是這樣。沒錯啊。
那以次充之,可以。但我要確定這個證據本身沒有經過竄改,沒有經過污染,是真實的。不然這個連次都不行。各位知道我意思?啊不然就送鑑定嘛,我就說送鑑定,有爭議就趕快送鑑定。現在數位資訊跟數位歷程,在現在AI功能輔助的狀況之下,非常容易去確認跟調整它是不是有被竄改過,就趕快送鑑定嘛。事情就這樣嘛,等一下各位看北檢的態度你就知道,我不相信他們不會阻止。
再來。各位可以發現,美國聯邦證據規則有提到一件事情,對於電子形式儲存的訊息而言,原件指的是準確反映該訊息的任何列印輸出或其他可目睹的輸出。為什麼?因為很簡單嘛,我從原始檔案印出來的這個東西,沒有問題,就是可以當作是原件。好,那1002條就原件要求的規定,為證明書寫品、錄製品或影像內容要提出其原件,除非本規則或美國的聯邦制定法另外有規定。而同規則另設關於內容的其他證據可採,指的是非由於舉證方的惡意行為所舉出、所造成的原件遺失或毀損者,透過任何可利用的司法程序,而無法獲得原件者,該原件由對方所控制並受通知應提出而未提出者,什麼意思?意思就是我假設原始檔案已經滅失,但是我能夠證明透過原始檔案的列印出來的這一份文件,這一份文件就可以作為什麼?這一份文件就還是作為得採用的證據,而應當要具有證據能力,它的要素是這樣。
好,那各位就可以發現,我們在講這個部分,為什麼要特別講最佳證據?很簡單嘛。有關柯文哲先生是否涉嫌京華城案的貪瀆行為,我們先前經過了一系列證人的相關交互詰問的這個歷程,現在要進入物證的部分。那現在我們現在北院法官勘驗的這個行動硬碟的這個部分,我們真正需要知道是內容裡面有沒有存在柯文哲先生確實收受賄賂的證據。不論是書面、錄音、錄影、影像、照片、帳簿等等這些部分,或者說曾經有匯款的任何金流的紀錄,作為原始檔而存在在裡面嘛。是這樣嘛,北院勘驗的目的是為了這樣嘛。
好,那勘驗出來就是這個工作表,一樣嘛,就跟當初媒體講的一樣。有一個工作表,後面有一個WEN的註記,因此就必須確定說這個東西一定是柯文哲製作的,不是其他人製作的,而且這個「1500」就一定是1500萬元的匯款。這樣啊。你想想看,如果北檢要提出這個東西作為證據,沒有其他證據的時候,這個證據就只好以次充之,還不到最佳證據的這個要素。是這樣?
所以看到這裡,我原本看起訴書的時候想說哇,說不定北檢還藏了一個什麼,北檢最後還藏了一個非常強大的殺招,當初有這個匯款的紀錄等等這些部分,怎麼或者是用其他的方式,啊這個各種各樣的金流的操作,還有區塊鏈結合,這個什麼,加密貨幣等等,結果沒有,沒有看到啊。你光看他們對數位證據的勘驗本身這麼的奇妙,這麼的外行,你就知道說北檢提出這個東西本來就有問題。
再來,其他的我不用特別講了。它的意思就是說,啊如果我們用來證明數位文書內容的證據,並非僅限於數位文書的原件,假設它是衍生自數位文書原件而以其他非數位形式呈現的替代品,就比如說原件遺失或毀損,並非舉證方惡意所為等等,反正它就是直接用美國證據法則這個部分,講完就好。然後,注意哦,非數位形式替代品,還是要怎麼樣?各位不要小看這個,還是要驗真欸。我還是要確定這個東西是真的欸,你真的是從原件印出來的嗎?還是你不是從原件印出來的?還是你自己隨便編造一個檔案打印出來的?這個還是要回去看說它是否具有原始的數位跡證跟原始的數位主機欸,不是這樣用的。
好,再來,我們來看6月5號北檢的勘驗方式,為什麼辯護律師反對?我覺得北檢跟北院騙我們一般民眾不懂,所以各位看我們這個頻道,一方面學習刑事訴訟法,一方面我要讓各位知道說有關區塊鏈的這些東西,我們怎麼樣去驗證。詐團或者是其他相關的行為人,他怎麼去操作金流?為什麼在他們不斷否認說這個金流不是我們操作的,我們自己也是被害人,我們投資有損失,為什麼檢方可以查得出來說,欸,確實你就有操作紀錄,為何?當然這也不是鼓勵各位去做這些不法的事情,但你要知道說我們法院怎麼去看待這個東西。
來我們來看當天開庭的時候,我看到新聞或者是看到現場回傳過來的消息的時候,我為什麼你等一下看就知道。法庭當天情況是法官當庭從證物袋取出一顆黑色硬碟,突然就來了,取出一顆黑色硬碟。上面貼著一張黃色手寫便條紙,寫著「20230223備份2TB」。法官給柯文哲確認,柯文哲先生表示說,對,你從我家搜出來的硬碟上面的字也是他寫的。這沒有問題嘛。為什麼?對啊,你搜索的時候是從柯文哲先生的住所搜出來的嘛,硬碟上面的字,你看便條紙,是不是柯文哲先生自己?他自己辨識說這是我的字跡,對,是我寫的,那就沒有問題嘛。意思就是這一顆硬碟原本是屬於柯文哲先生。等一下,我這句話是在講法官提示這個黑色硬碟這個物證,還沒有做數位跡證的勘驗喔,數位跡證的勘驗是看這個硬碟裡面儲存的哪些數位資料而轉化成人可以接觸、理解跟體驗的這個部分喔。
所以之後法官才進行公開勘驗,這沒有問題。在2024財務工作簿Excel檔,點開之後內容清楚顯示「小沈1500」。檢察官說這個檔案就是柯的政治現金,工作簿記載交款人、帳冊,檢方已經足以查證過上面的人名、實際交款金額,證明「1500」就是柯文哲收受威京集團沈慶京1500萬元。好,那法官表示勘驗硬碟只是確認誰製作檔案。各位看這一句話。我勘驗我要知道什麼?我要知道是誰製作檔案。好,那誰製作檔案?檢察官是說這個就是柯文哲收威京集團沈慶京1500萬元,就這樣。我們先不管這件事情,法官也說,不好意思,這個我們現在先不處理這個,我們要知道說,這個硬碟裡面這個工作簿的紀錄,這個數位資料,我們轉換成文件打開來給大家看之後發現哦,上面有「小沈1500」,那這個是誰做的?法官說要知道。
好,那檢方就說,那這樣,檔案製作人標示WEN,所以接下來勘驗18個檔案,包括柯文哲的人才資料、雙城論壇的講稿、柯文哲新冠確診的居家隔離通知書等等,哇這個就個人的醫療資訊了。這些資料都是相當隱秘,但都是標示WEN,可見硬碟內資料都是由柯文哲製作或備份。然後他說這些資料都具有相當隱秘性,都是標示WEN,可見硬碟內資料都是由柯文哲製作或備份。欸,是我的錯覺嗎?行動硬碟可不可以帶到其他地方去?還是不行?不行,對不對?你買行動硬碟的目的就是為了要讓它在自己家裡,然後隨時儲存資料,我的行動硬碟是不可以帶到外面去的。我們錄影的地方就有不少顆行動硬碟,我們有的時候出去外景或其他部分,我們需要存儲的時候,我們偶爾也會帶自己的行動硬碟去,所以行動硬碟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行動嗎?
所以北檢現在的邏輯是我在柯文哲家裡面找到的行動硬碟,上面貼的便條紙是柯文哲的手筆,所以這一顆硬碟是柯文哲的,柯文哲自己也承認,所以這一顆硬碟裡面的所有資料,只要是WEN的,全部都是柯文哲自己記錄的。各位有沒有發現遺漏的一個很奇妙的重點,就是這個玩意是個行動硬碟啊,就它是屬於可攜性的儲存裝置這一點,各位知道我意思?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個要怎麼可見硬碟內資料都是柯文哲製作或備份?我不懂欸,我不懂欸。按照正常邏輯怎麼樣證明這件事情,這才是困難的嘛,對不對?
再來,柯文哲辯護律師就反擊了,你這個行動硬碟有31萬個檔案,包括1萬多個文件檔,我看到就想吐。6783個Word檔,275個Excel檔,5日勘驗的19個檔案之中,有標示WEN只是代表電腦名稱,況且柯文哲並沒有印象看過「小沈1500」的內容。那勘驗過程歷經2小時結束,法官在硬碟從電腦取出重新封裝之後,柯文哲律師才表示,勘驗要用印象檔。現場氣氛就僵硬起來。當然。
那法官為此花了10分鐘說明整個勘驗程序,強調法庭公開直接勘驗扣案原物。很好。他說叫勘驗扣案原物。忠於證據價值本身,確保證據在法庭上的呈現。辯護律師如果認為勘驗印象檔很重要,為什麼不直接用書狀說明具體理由,而是當日開庭勘驗前後才提出?法院認為本次勘驗合法且有效。那檢方就主張說,你們要用image嗎?你不要到時候說又要原物勘驗喔。我就覺得這兩個人,北院的法官跟檢方在講這件事情,什麼叫原物勘驗?等一下,你們是不是搞錯了?我們數位證據的勘驗重在原物,對不對?我真的受不了欸。數位證據的勘驗重在原物,還是原始的數位資料本身在載體之中,本身未經污染,而存在得勘驗的原始狀態?
這些人沒有數位存儲的習慣,這些人本身,啊我知道有法官助理啦,所以不需要學會這些東西啦。北院的法官助理真的都是一流的,都很強,沒有問題,都能夠替法官做很好的輔助。那所以他們不需要知道這件事情嗎?所以還是他們不太會這件事情,也沒有關係嘛。我們自己工作,我們自己必須要完全學會嘛,沒有辦法嘛。我自己有數位硬碟我要管理嘛。所以在這種情形下,他說你們確定要image嗎?不要到時候又說要原物勘驗喔。你不是已經弄完了嗎?你們北院法官不是就已經採取所謂的原物勘驗、直接勘驗原則嗎?你就這樣勘驗完了嘛,啊沒有問題嘛,好你覺得沒有問題就沒有問題。
好,至於法院直接審理原則,公開直接就硬碟內容進行勘驗,檢視原始證據,程序上沒有問題,而且開庭全程都有錄音錄影。對啦,啊你扣押之後到勘驗這中間裡面,證物本身,也就是這些數位資料本身有沒有受到污染這件事情,你用這個勘驗方法難怪會起人疑竇嘛,為什麼?好,來我就要講為什麼,很簡單,他說確保過程沒有人為變動,對嘛,因為法官自己打開,當然沒有人為變動,就是法官自己打開的嘛。好,那法官自己打開,跟我說,那勘驗前呢?數位資料儲存載體在扣押後,有沒有經過人為更動?要不要確認數位足跡?從扣押之後並沒有產生變動。
不然你直接勘驗一個什麼意思的?對啊,他終究不是,你不驗真,你自己最高法院自己講,你不用驗真,然後就直接給他勘下去了,這樣喔。那我怎麼知道裡面的東西有沒有被變動?那為什麼這件事情很重要?超棒的,真的超棒的啦,我受不了,真的超棒的啦。他提到一件事情,提到一件事情的時候我想說天啊真的有人念這個欸,真的有人跟我一樣真的念這個,真的想盡辦法去查這件事情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查扣電子裝置證物的時候要有封套、封條,上面要如實記載是什麼單位、時間、地點扣押,後面有哪些單位曾經打開過或者移轉過都要註記,這就是我們剛剛在講證物監管鏈的問題。同時製作複本要經過計算雜湊值,你說老師什麼雜湊值?以專業流程確保證據沒有受到任何污染,但是法官公開的硬碟上面連個封條都沒有,就像任何個人抽屜裡面任何一顆隨身硬碟。扣押證物到取出保存都沒有經過標準程序,一個證物就這樣隨手拿出來,沒有封條包裝,誰打開過?重點誰打開過這件事情,不是物理上的打開過,而是裡面的數位跡證有沒有經過在扣押以後的任何時間裡面經過任何調整,有沒有記錄?有沒有進行任何的複製行為?有還是沒有?有人知道嗎?不知道,不知道就應該要送鑑定。
你看這裡,尤伯祥大法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1332號刑事判決,他有辦過這個案件。我們來看他們怎麼樣去確認有關數位跡證的相關的問題。被告公司為某會員下載檔案的時候,接受該會員指定提供檔案下載,是MP3喔,該商業錄音MP3檔案遭下載之際,假設中斷網路傳輸,導致產生下載MP3檔案失敗的結果,甚且造成沒有辦法扣除P點等等。在設計相關程式的時候,依據檔案比對的原理,你們檔案都沒有進行數位跡證比對,就在那邊勘驗。
將下載的檔案經過雜湊演算法(就那個hash function,常見演算法MD5、SHA-1,這個後來又做更多進步)。相關檔案比對原理請參照上開關鍵詞,透過網際網路搜尋引擎的運算,算出該檔案獨一無二以及一定長度(比如說多少)的特徵值,特徵值就是雜湊值。為什麼?很簡單,因為數位紀錄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而且每一個不同的數位跡證後面都有不同的數位痕跡。
那如果是這樣的話,這位尤伯祥大法官,拍誰,這位尤伯祥大法官,還在當律師的時候,他辯護過的案件,是這樣。那來,原判決對前開極為重要的犯罪事實主張,未調查此部分的證據或科技事實,將檔案比對的科技跟調查的重點侷限在檔名比對。哇塞。現在不是一直在爭WEN就是柯文哲,是還是不是嘛,這重要嗎?你們這些媒體,你們這些名嘴,你們這些新聞台,你們這些人,北檢、北院,你們真的都覺得我們不會去查真正最高法院判決,而且那時候還是你們尤伯祥大法官辯護的案件,裡面就有這個啊。你現在北院辦案這樣合法嗎?北檢這樣辦案合法嗎?你們要不要請尤伯祥大法官出來講講看,不要只是讓他去中興院去投棒球。要還是不要?你們真的覺得我們不會查是不是?我相信柯文哲律師的辯護團隊應該知道這件事情。
將檔案比對科技跟調查的重點侷限在檔名比對,未能調查並查知斷線傳輸跟檔名根本無關,搜尋機制的檔名過濾也涉及雜湊值比對,所認定的事實跟證據有所不符,而且判決認定事實背於科技事實而顯然錯誤。哇塞,這就是真正的低級錯誤。你老師98年跟現在差很多,對啊98年跟現在差很多,對不起我數學不好算一下,114減98是16吧,應該是16年。欸16年前他們會犯低級錯誤,就變成判決認定事實背於科技事實而顯然錯誤,你北院也即將要這樣了是不是?我從牛皮紙袋裡面把這個硬碟拿出來,然後就把它插到電腦上面去,來我們做原物的勘驗,這樣喔。
復依證據認定共犯彼此之間犯意聯絡,有判決不適用法則跟不載理由的違法,所以當時上訴就一併駁回嘛。你們要不要問一下你們的尤伯祥大法官關於這個案子他有沒有記憶,有沒有印象,有沒有關於數位跡證相關部分在操作的時候發生瑕疵的問題?有還是沒有?你們真的,北檢你要不要問一下尤大法官的意見?順便提一下北院你要不要問一下尤大法官的意見?說實話啦,你真的不要騙我們呢,我們真的就會有人不計一切去追尋這件事情,我們想要知道真相,我們就願意不計一切去追尋。所以真的不要騙我們。我看到那個狀況我就莫名其妙。魔鬼就真的藏在細節裡,但魔鬼是誰這個我不知道,所以我在講一次真的不要騙人,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