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德國與歐洲再看看台灣,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有沒有違憲?G神奇法律海螺法律人板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25/11/6#討論 廢死聯盟痛批:殺人、兒虐不得假釋侵害人權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最新刑法修正草案,當中列舉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不可假釋,廢死聯盟稍早發出聲明,痛批政府侵害人權,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司法院應拒絕會銜背書、國家人權委❝ 引用的文章之前就有聽過在德國與歐洲那邊好像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是違憲的,找出來看還真的是違憲的。 大概就是從人性尊嚴與禁止酷刑原則切入,我國釋憲實務也有引進這兩個概念,但是似乎沒有憲判或釋字深入闡述? 我國也沒有處理過相關案件的經驗,考量到這兩個概念的來源國是德國與歐洲,所以找找他們的見解參考參考。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謀殺罪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案(1977) 案號:BVerfGE 45, 187 事實: 因為是德國抽象法規範違憲審查,所以沒有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樣的有詳細個案事實。 案情是,被告因為毒品糾紛以行刑式槍殺他人,Verden邦法院認為構成謀殺罪,但是認為判處無期徒刑違憲,故提交到聯邦憲法法院。 Verden邦法院認為,根據科學實證研究,長期監禁會造成受刑人精神崩潰、絕望感、情緒遲鈍與冷漠化,而造成人格崩壞使受刑人無能化形成癡呆症。如此受刑人之身心靈將全面毀滅,徹底將受刑人隔絕於社會之外,係嚴重侵犯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性尊嚴。 德國刑法規定: (德國刑法的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僅15年) 211條(謀殺罪): 謀殺者,處無期徒刑。 謀殺者定義為:出於殺人狂、滿足性慾、貪婪與其他卑鄙齷齪之動機,以殘暴或毀滅人性或致生公共危險之手段,為實行或掩飾其他犯罪而殺人者。 212條(故意殺人): 非謀殺而故意殺人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特別嚴重情形存在者,得處無期徒刑。 213條(義憤殺人): 故意殺人,但因自己或親屬遭虐待或重大侮辱而憤怒之當場所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決主文: 1. 如果是以(1)殘暴手段;或(2)為了掩蓋其他犯罪而殺人,則謀殺罪判處無期徒刑是合憲的。 2. 但是,如果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則是違憲的。因為侵犯人性尊嚴的最低底線,且僅有被赦免的可能性是不夠的。 法院理由: 憲法法院認為無期徒刑侵犯受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雖然基本法規定人身自由可以依法律限制,但是國會的立法形成自由也有界限,那就是憲政秩序的最高原則-人性尊嚴不得侵犯性。 由於本案涉及人身自由此一最高價值之法益,必須適用最嚴格的比例原則審查基準。 憲法法院爬梳制憲史認為制憲者似乎允許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但是憲法法院認為立法史等制憲者意思僅供參考沒有決定性意義,唯一拘束法院的只有基本法條文本身。 法院過去判例已經確認人性尊嚴是基本法的最高價值,所有的國家統治權的行使都必須遵守且積極保護人性尊嚴。 「自由地自我決定與自我開展」是人生為人的基本概念,理解這個概念不能限定在個體,必須與社會整體觀察,故一個自由地與社會共同生活的人的存在正是人性尊嚴所保障的。 因此,社會中的每個人都必須被承認具有自我價值且權利平等的成員。 因此,將人成為純粹國家刑罰的作用客體,已經嚴重違反人性尊嚴。 「人應永遠以其自身為目的」此一原則必須毫無保留與限制地適用到所有法領域,因為生而為人而永恆不變的最高價值之人性尊嚴就在於此,人只被承認是一個得為自我負責的位格。 在正義的實現作為最高度要求的刑事司法領域中,無罪責無刑罰原則具有最高憲法價值。然而,人性尊嚴禁止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刑罰,故罪責原則僅在此範圍下有效。人性尊嚴作為國家權力的最高界線,禁止與之牴觸的一切刑罰。 因此,憲法法院根據大量科學實證研究和專家鑑定與罪責原則和人性尊嚴最高價值性權衡判斷後認為,無期徒刑合憲,但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違憲,包含存在聯邦總統赦免可能性的無期徒刑仍然違憲。 因為聯邦總統的赦免權行使存在恣意與不透明性且不受司法審查,不得將其作為解除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之違憲性,以避免違反法治國原則。故,國會有義務去設計使無期徒刑受刑人賦歸社會的制度。 ###這則德國憲判的德意志法哲學濃度太高,看完已斷線,憲判內容非常龐大設略非常廣上至法哲學黑格爾與刑法原則;下至各種科學實證研究,省略非常多,有興趣可以找來看。 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判決-Hutchinson v. the-United-Kingdom案(2017)之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之禁止酷刑條款 事實: 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殺害男屋主與其女配偶以及他們成年兒子,並且強姦他們的18歲女兒後殺害她。 被告被英國最高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認為英國法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故上訴到位於法國史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大法庭。 法院判決: 1)歐洲人權公約並未禁止對特別重大犯罪人科以無期徒刑,惟依該公約第3 條規定之意旨,此一無期徒刑必須在法律上及現實上可得減輕。 2)無期徒刑受刑人應被賦予假釋之機會以及申請假釋審查之可能性。 法院理由: 歐洲人權公約雖然不禁止對於如謀殺等特別重大犯罪而判處有罪之人,科以無期徒刑,但是為了符合公約第3 條規定之意旨,此種刑罰必須在法律上及現實上都有可得減輕之機會。 對受刑人來說,不僅必須存在假釋之希望,亦須存在審查之可能性。 此種審查必須得以評估,對於受刑人之持續性監禁是否仍具有正當的刑罰事由。 此些正當事由包含了懲罰、威嚇、公眾保護及再社會化。 並且,在這些正當事由之間的權衡,不得是靜態不動的,必須是得以在自由刑期間內游移的,這也可能導致最初所宣告自由刑的合法性,在經過較長時間的刑罰懲處之後仍可能消失。 看起來,單就歐洲那邊的見解應該是違憲又違反人權的。 無期徒刑假釋刑法德國違憲
法律人板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25/11/6#討論 廢死聯盟痛批:殺人、兒虐不得假釋侵害人權行政院會通過法務部最新刑法修正草案,當中列舉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10年以上者,不可假釋,廢死聯盟稍早發出聲明,痛批政府侵害人權,要求行政院主動撤回、司法院應拒絕會銜背書、國家人權委❝ 引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