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詐助理費,一審依刑法第55條從較重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11萬6514元不法所得。二審今(16日)宣判,撤銷貪污罪,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改判高虹安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對此,高虹安也表示,將依法並儘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的工作崗位。
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2項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請教各位法律人先進,內政部對於這個「得」的裁量空間有多大?劉世芳如果不准高虹安復職的話,高虹安有救濟的空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