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次曝光

#請益 金唱片保全到底為什麼會踩到強制罪?

前幾天金唱片現場保全在搶奪大砲的過程與該名男性有肢體上的衝突,目前看到的是為奪取相機而環抱、搶⋯⋯等行為。就有律師在上述貼文寫道保全可能踩到§304強制罪,想請問為什麼? 我想不通會成立的原因為: 觀眾跟金唱片主辦單位購買門票並入場即表示雙方訂立的契約已成立,且有義務須遵守契約內容,當然包括入場須知及注意事項。 觀眾違規帶大砲入場並攝影即違背契約內容,保全出手奪取相機為阻止觀眾違反義務,並非強制罪§304中的「無義務之事」!而且也沒有妨害行使權利的問題啊!妨害觀眾偷拍嗎? 因觀眾本身就必須遵守入場須知的義務,既然這是義務何來無義務之事?那怎麼會成立強制罪呢? 下圖為金唱片的入場須知:
megapx
這是個人的拙見,如果有漏掉的地方或想錯的地方請大家指教!謝謝 本篇僅討論是否成立§304強制罪,其他罪名不是本文討論意旨!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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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猜看看304條為什麼被叫做疏漏性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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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刪除的內容就像 Dcard 一樣,錯過是無法再相見的!
B2
要私力救濟要看有沒有民法151得行使自助行為的要件,並且嗣後還要踐行152的程序,否則原則上不允許私力救濟;還有對方有義務,不等同於你可以直接強令他這麼做,那不然天底下債權人都可以不用透過法院,直接去債務人家搬東西抵債。再者海報也有說,不配合者將依著作權法提告,又沒說不配合者將直接行使強制力
B3(已編輯)
構成要件該當 但違法性不該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