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金唱片現場保全在搶奪大砲的過程與該名男性有肢體上的衝突,目前看到的是為奪取相機而環抱、搶⋯⋯等行為。就有律師在上述貼文寫道保全可能踩到§304強制罪,想請問為什麼?
我想不通會成立的原因為:
觀眾跟金唱片主辦單位購買門票並入場即表示雙方訂立的契約已成立,且有義務須遵守契約內容,當然包括入場須知及注意事項。
觀眾違規帶大砲入場並攝影即違背契約內容,保全出手奪取相機為阻止觀眾違反義務,並非強制罪§304中的「無義務之事」!而且也沒有妨害行使權利的問題啊!妨害觀眾偷拍嗎?
因觀眾本身就必須遵守入場須知的義務,既然這是義務何來無義務之事?那怎麼會成立強制罪呢?
下圖為金唱片的入場須知:這是個人的拙見,如果有漏掉的地方或想錯的地方請大家指教!謝謝
本篇僅討論是否成立§304強制罪,其他罪名不是本文討論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