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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公司內部瑕疵與外部效力

小弟目前在閱讀陳楓的公司法航海書, 在「公司內部瑕疵與外部效力」這個章節受困很久了……有幾個問題想尋求版上大神的協助🙏 希望大家不要笑我🥹 1.這一章整體閱讀下來,體感上認為實務比較偏向「保護股東權益」解釋,而學說則是「保護交易安全」修正,不知道這個大方向是否正確? 2.整個章節看完以後,雖然陳楓將曾宛如老師的「營業事項說」放在185條的學說見解裡,但我閱讀完後面詳細介紹曾老師此說見解後,認為曾老師的「營業事項說」其實是可以完整套用在類型1「董事長無權代表型」及類型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而這套標準也比較明確、好操作,不像實務有無權代表說、相對無效說、絕對無效說……很多種見解,不知道我是否有理解錯誤? 3.實務上認為代表與代理是對立的概念,所以頂多在「無權代表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170條,而且代表的性質比較像法定代理,不是意定代理,所以沒有表見代理適用;而曾老師認為應該捨棄這種代表代理的2分法,在「非通常營業事項」就是無權代理,適用表見代理。曾老師此處所指無權代理,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無權代理?(民法不太好,請見諒😭)或者說,民法概念裡的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4.類型3「違法發行新股」,實務認為內部瑕疵和外部效力連動,並且以民法148條為輔助判斷。意即超過授權資本而違法增資發行,對外效力是無效的,但如果太久以後才來主張無效(如題目所舉的10年),則因破壞既有法律秩序而不得主張,那是否就代表若無人即時主張,此一違法增資發行即為有效? 以上問題再麻煩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小的感激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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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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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置頂
1.同樓上,學說實務都有分歧,幫補充邵老師針對185認為,本條立法目的係基於保護股東而設,採相對無效說跟本條規範意旨違背。 2.營業事項說價值一貫,應該針對公司內部瑕疵與外部效力的問題都可以拿來用 3.廣義的無權代理,而且不是立刻就成立表見代理,還要看有沒有相對人有沒有盡查證義務(董事會是高度懷疑的時候要查證;股東會是合理懷疑就要查證) 4.對,但實務會遇到一個問題:如果主張違法無效的是股東,就不能用148(沒有權利濫用的問題)。這時候用營業事項說判斷的話,就看需不需要修章程來判斷股東的查證義務高低,決定能不能成立表見代理。 (我也覺得這邊內容很亂,看不懂正常,建議先去看曾宛如18年6月那篇文章)
B3(已編輯)
以下是我讀完的理解,供參(不負擔保責任) 1.實務見解其實都有,早期見解比較偏向股東權益保障,傾向絕對無效說;學說上似乎兩種看法都有,像邵老師在公司法185條處分公司重大資產似乎比較認同70年判決先例無效說的見解,曾老師則認為應該更加側重相對人交易信賴的保障。 2.陳楓航海書這個章節安排,我自己讀完的感想是前半段著重實務見解的介紹,各種案型簡介學者看法;後半段是完整介紹揚棄代表代理二元論的營業事項說,並提及可套用在前面提及的案件類型。 3.應該是廣義的無權代理,這樣才有表見代理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