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內部瑕疵與外部效力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小弟目前在閱讀陳楓的公司法航海書,
在「公司內部瑕疵與外部效力」這個章節受困很久了……有幾個問題想尋求版上大神的協助🙏
希望大家不要笑我🥹
1.這一章整體閱讀下來,體感上認為實務比較偏向「保護股東權益」解釋,而學說則是「保護交易安全」修正,不知道這個大方向是否正確?
2.整個章節看完以後,雖然陳楓將曾宛如老師的「營業事項說」放在185條的學說見解裡,但我閱讀完後面詳細介紹曾老師此說見解後,認為曾老師的「營業事項說」其實是可以完整套用在類型1「董事長無權代表型」及類型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而這套標準也比較明確、好操作,不像實務有無權代表說、相對無效說、絕對無效說……很多種見解,不知道我是否有理解錯誤?
3.實務上認為代表與代理是對立的概念,所以頂多在「無權代表說」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170條,而且代表的性質比較像法定代理,不是意定代理,所以沒有表見代理適用;而曾老師認為應該捨棄這種代表代理的2分法,在「非通常營業事項」就是無權代理,適用表見代理。曾老師此處所指無權代理,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無權代理?(民法不太好,請見諒😭)或者說,民法概念裡的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4.類型3「違法發行新股」,實務認為內部瑕疵和外部效力連動,並且以民法148條為輔助判斷。意即超過授權資本而違法增資發行,對外效力是無效的,但如果太久以後才來主張無效(如題目所舉的10年),則因破壞既有法律秩序而不得主張,那是否就代表若無人即時主張,此一違法增資發行即為有效?
以上問題再麻煩各位先進不吝指教,小的感激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