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08年司律民法與民訴(二)

不好意思打擾大家,關於108年司律民法與民訴(二)的第一大題的第一小題,對於答題要點有一些疑惑,想請教各位學長姐的意見 題目如下 一、甲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丁及戊三人於 90 年 2 月 5 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一)若法院經本案審理結果,認定甲及丁之主張均屬實,應如何裁判?(25 分) 答題要點如下
megapx
我的疑問在於:為什麼乙無須負擔丁為時效抗辯的15萬債務 我對本題的理解如下 1.甲丁之法律關係 丁行使時效抗辯,丁對甲之債務變成自然債務 2.甲丙之法律關係 (1)丙自己未主張時效抗辯 (2)丁之主張效力不及於丙(連帶債務人間原則上為普通共同訴訟) (3)依民法第276條,丁之時效抗辯有限制絕對效力,於丁之應分擔部分(15萬)之範圍內,丙亦同免責任。故丙僅就30萬之部分負責。 3.甲乙之法律關係 (1)乙自己未主張時效抗辯 (2)丁之主張效力不及於乙(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原則上為普通共同訴訟) 4.照前述整理的結果: (1)丙就30萬之部分負責,就此部分乙為連帶保證人而應連帶給付。 *此部分與答題要點相同。 (2)乙仍應給付甲15萬。 *此部分答題要點認為:甲其餘之訴駁回 以下整理幾點跟朋友討論過的可能性(以及之後認為錯誤的原因) 1.因為15萬變成自然債務了 變成自然債務的是甲與丙丁間的借款債務,甲乙之間的是保證契約,變成自然債務的是該保證契約的保證標的,而不是保證債務本身。 2.保證標的變成自然債務,保證人就不用還了 保證標的變成自然債務,對保證契約本身效力沒有影響(以下內容節錄自徐律師的民法債編各論):「...但若係先對有效債務為保證,其後始變爲自然債務者,保證人得依民法第742條爲時效完成之抗辯,且不受主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而受影響」 換言之,保證人只是取得抗辯權,仍要行使該抗辯權後該部分的保證債務才會變成自然債務,而本案乙並未主張時效抗辯 3.答題要點可能是假設乙行使抗辯權了 題目特別說「只有丁主張時效抗辯」,也因此才有第一層次關於丁的主張效力是否及於乙丙的問題,所以他不可能假設乙有主張時效抗辯
愛心
10
13
全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