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從證據法則看查克律師 vs. 高檢署之爭:當國家機器聯手掩蓋真相
這場羅生門到底在吵什麼?
查克律師先前指控,士林地檢署某檢察官在偵訊時態度傲慢,不僅拒絕將律師的合法防禦意見記明筆錄,更脫口而出「我是檢察官,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等剝奪防禦權的言論。
高檢署隨後介入行政調查,邀請查克律師前往勘驗當天錄音。不料,高檢署竟在過年連假前夕突襲發布新聞稿,白紙黑字宣稱:「經該案辯護律師勘驗後,『當場確認』檢察官並無口出此言。」企圖用官方公文將律師塑造成說謊者。
為求自保,查克律師公開了他在高檢署會議中的側錄音檔。錄音檔狠狠打臉高檢署:查克律師在會議中從未「確認沒這回事」,反而明確指出檢察官飆罵的精準時間點。這起事件瞬間從單一檢察官的態度問題,延燒成高檢署是否「公然造假新聞稿」的司法威信危機。
對於這起爭議,有些案件直接證據不完美,但不代表事實不存在。
法庭上有一種經典的論證模式:當直接證據存在瑕疵時(例如錄音模糊、關鍵畫面缺漏),我們不會因此就認定「事情沒有發生」。相反地,我們會看間接證據、情況證據、補強證據,以及當事人事後的反應,來還原事實的全貌。
這個邏輯,完全可以套用在查克律師與士林地檢署、高檢署的這場爭議上。
爭點一:士檢檢察官到底有沒有說過「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
直接證據:偵訊錄音檔53分24秒處,收音模糊,無法清楚辨識。
如果我們的司法標準是「錄音不清楚就等於沒發生」,那這個世界上會有太多真相被硬體瑕疵吞噬。
但我們有什麼?
在那句模糊的話之後,錄音清楚記錄了查克律師立刻回嗆:「所以檢察官,你現在的意思是你筆錄不願意詳細記載嗎?」試問,如果前一句是「今天天氣不錯」,律師為什麼要這樣回應?這句反應,在對話邏輯上只能對應一種前提。
同一次開庭中,該檢察官還說了以下這些話,而且錄得清清楚楚:
「我有權利不寫啊」、「我有權利決定要不要啊」、「你們不想簽沒有關係啊」 、「拒簽就拒簽」等等
一個人在同一場合反覆表達「筆錄我說了算」的意思,然後你告訴我,他不可能說出「筆錄我愛怎麼寫就怎麼寫」?這在經驗法則上完全說不通。
兩位辯護律師、兩位被告員警,共四人在場,均可作證。查克律師公開邀請檢察官也來對質,至今沒有回應。
直接證據雖有瑕疵,但間接證據、情況證據、經驗法則與證人證言所構成的證據鏈,已經足以支撐「檢察官確實說過那句話或實質意思相同的話」這個事實認定。
錄不清楚,不等於沒有說。
爭點二:查克律師有沒有「當場確認」檢察官沒說過那句話?
這個爭點,有直接錄音證據,而且毫無模糊空間。
高檢署新聞稿白紙黑字寫:「經該案辯護律師勘驗後,當場確認檢察官並無口出此言。」
但查克律師手上有高檢署會議的完整錄音,錄音顯示:
他在會議中明確指出偵訊錄音53分24秒有爭議言論。
他逐字朗誦該檢察官的其他誇張發言給主任檢察官聽。
他全程都在指控,從未有任何「確認沒說過」的意思表示。
一個律師在會議中從頭到尾都在說「有!他有講!就在53分24秒!」,然後你發新聞稿說這個律師「當場確認沒有」。
如果要找把黑的寫成白的例子,這就是個典型範例。
當事人的事後行為,往往是最好的補強證據。
如果高檢署問心無愧,大可以把勘驗過程的完整紀錄公開,讓社會公評。但他們選擇的是:趁除夕前夕突襲發布新聞稿、扭曲會議結論。
如果那位檢察官真的沒說過,大可以公開否認,讓四位在場的證人也來作證,交由司法程序認定。但至今沒有回應。
一個真正清白的人,不需要用這種方式來「自證清白」。
這不只是查克律師一個人的事。
今天是一位律師被官方新聞稿抹黑,他恰好有錄音可以自保。但如果今天換成一個普通老百姓呢?面對偵訊室裡的權力不對等、面對官方「蓋章認證」的說法、面對國家機器的話語權,你拿什麼來證明自己的清白?
查克律師說得好:「如果你連保護自己的證據都沒有,在國家公權力面前,你將百口莫辯。」
每一個人都應該關注這件事。不是因為我們都會遇到這種情況,而是因為制度的漏洞,終究會讓某些人成為代價。
冤獄就是這樣在司法機關的扭曲下誕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