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台北地院對柯文哲案圖利罪的認定標準

我目前看下來,北院在圖利罪這一塊,對柯文哲的認定至少有幾個很大的疑點,而且是法律見解跟邏輯推論都有問題的那種 依北院公開摘要,法院在圖利罪部分抓的核心動作,不是最前面的「送交研議」,而是109年10月27日簽呈核章、由柯文哲決行,讓京華城細部計畫草案(公展版)送入公告公開展覽程序   摘要直接寫到「斯時即已構成圖利罪」,法院並認為柯文哲等人那時已知本案容積獎勵內容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並牴觸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25條及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8點,圖利罪法條本身也確實要求「明知違背法令」且「因而獲得利益」   我覺得最怪的第一點 法院把「送公展」直接當成圖利罪成立時點 這個法律見解   按照摘要,法院的意思幾乎就是 柯文哲看到有人質疑違法,但還是讓案件送公展 所以當下就已經圖利既遂   但圖利罪不是單純「有疑義還往下做」就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要求的是 1.明知違背法令 2.直接或間接圖利 3.因而獲得利益   也就是說,這不是單純的危險犯,而是有結果要求的犯罪,法條文字寫得很清楚,是「因而獲得利益者」   而「送公展」本身到底是什麼?它本質上就是把案件送進後續行政程序,讓案件繼續跑,不等於最後利益已經正式落袋   換句話說, 法院把一個行政程序推進的行為,幾乎直接等同於不法利益已經取得   如果這種見解成立,那以後很多行政案件只要進入後續程序,哪怕還沒正式核定、還沒最後確定、還沒實際發生完整法律效果,都可能被提前評價成圖利罪既遂,這個外溢效果其實很大   第二個問題更大 法院好像把「有人提出不同意見」直接當成「明知違法」 這點我真的覺得是摘要裡面最致命的地方   法院摘要的邏輯大概是 109年10月12日專家諮詢會議有人質疑本案適法性、 其他資料也有人指出程序違法 所以柯文哲等人到109年10月27日就已經是「明知違法」   這裡有一個非常大的邏輯跳躍   有人質疑違法 不等於 客觀上已確定違法 客觀上事後被法院認定違法 不等於 當時主觀上明知違法   這三件事根本不是同一層次   尤其都市計畫這種東西,本來就不是一翻法條就答案唯一 釋字第742號講得很清楚,都市計畫的法律性質本來就很複雜,不是所有都市計畫內容都能一概而論;有的偏法規性質,有的某些具體項目可能偏個案變更,必須個案判斷   既然連都市計畫本身的性質、救濟方式都可能要個案判斷,那在行政程序裡出現不同意見,本來就是正常的 不同意見的存在,最多只能證明「有爭議」;不能直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一定違法」   不然照這個邏輯走下去,我真的想反問 那當時所有同意的都委會委員不就都變成「明知違法」?   如果北院的推論規則是只要程序中有人講違法、後面還同意案件繼續往下,就等於明知違法,那這個規則根本不只會打到柯文哲,理論上會打到整個同意鏈條上的所有人,   法院如果沒有再補更強的證據,只靠有人反對、有人質疑,就直接認定「明知違法」,這在刑法上真的足夠嗎?   第三個問題 市長依法依程序讓案件進入專業審議,為什麼會反過來被寫成犯罪故意? 這也是我看摘要很不理解的地方 合理來說,市長職務是綜理市政,不可能親自精通所有都市計畫、都更、容積、細部計畫的每一條法規與命令,行政體系本來就有都發局、法制單位、專家諮詢、都委會審議、後續核定程序   也就是說,制度設計本來就是讓首長可以依賴幕僚體系與委員會專業判斷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要求的是行政機關行使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這是裁量控制規範,但它沒有說「只要有人質疑,首長還讓程序往下跑,就當然屬明知違法」   所以這裡很弔詭 送交研議,法院自己看起來也沒有直接當圖利既遂 相信都委會繼續審議 讓案件進公展程序   照正常行政理解,這完全可以有一個很合理的解釋,就是首長認為此案仍有審議空間,所以交由正式程序與專業委員會處理   但北院摘要幾乎是反過來寫 「因為你柯文哲看到有人質疑,還讓程序往下,所以你不是信賴制度,而是明知違法」   這個也太跳躍了吧   第四個問題 法院把「行政法上的疑義」硬拉成「刑法上的確信」   這是我覺得整份摘要最核心的錯誤 刑法看的是構成要件、主觀故意、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 行政法看的是法源依據、程序合法、裁量有無逾越、上下位規範衝突 這兩套邏輯不能直接混在一起   就算今天最後真的可以論證本案20%容獎有法源問題、違反上位規範,也不代表在109年10月27日那個時間點,柯文哲主觀上就已經達到圖利罪要求的「明知違法」   更直白講 法院現在事後認為行政處分違法 (京華城案這個複雜的程度,真的適合由刑庭法官自己認定行政處分違法嗎) 也不能等於 可以認定被告當時就知道自己一定違法吧   第五個問題 如果法院真的這樣認定,會把圖利罪擴張得很可怕 這不是只關柯文哲而已 如果這套見解成立,以後所有重大行政案件都可能變成 「案件中有人寫反對意見、有委員或專家提出質疑、首長還是讓"經由委員會決議"的案件程序往下走」 然後事後只要法院認為最終結果違法,就可以反推成「你當時看到那些反對意見,還繼續做,所以你早就明知違法」   這樣的話,很多正常行政程序中的意見分歧、專業爭議、法規解釋差異,全部都可能被刑事化   這對行政體系其實很危險 因為之後首長跟公務員最安全的做法,就會變成只要有人反對,一律不敢讓案件往下走   這也不該是正常國家應該有的行政運作方式吧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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