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總感覺行政法的學習像在模糊的進行

蠢蛋我在讀行政法的時候總感覺行政法的學習是在模糊的進行下去,在讀教科書時總有一些疑問,像是教科書一開始都會先給你一個無法完全掌握的行政的意義,然後然後一個無法被界定的東西就開始分類了?這些行政的分類與行政行為之間的關係又是什麼?(因為大部分分類的子分類定義就是一種行政行為,何以拉出來又生出一個行政的分類?) 另外為什麼教科書都不定義行政行為(還有人叫做行政作用,每個人用語都不一樣,why?)就直接介紹各種行政行為類型?
愛心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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