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去比對一下兩周前新聞稿與判決書的差異 先不管原PO提的什麼一抹微笑之類的 新聞稿與判決書對默示合意的認定貌似確實有所轉折?
新聞稿節錄:
故不論係依109年2月20日上午10時許,朱亞虎陪同沈慶京前往臺北市政府與柯文哲會面之具體過程觀察,當時沈慶京單獨進入市長辦公室與柯文哲會談約1小時,朱亞虎則在會客室外等候,未參與實際會談內容,是以雙方談話之具體細節固無從直接知悉。然會談結束後,沈慶京面露滿意微笑離去,並由朱亞虎陪同離開,其外在反應已可反映會談結果對其具有正面意義。復參以其後市府即啟動將京華城相關陳情案送交都市計畫委員會研議之程序,並逐步朝有利於沈慶京之方向推動,顯示會談結果已轉化為具體行政作為,可推知其等間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利益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對價合意,並進而達成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
判決書節錄:
惟於109年2月20日上午11時許,柯文哲與沈慶京於北市府市長辦公室,單獨親自洽談約1小時後,沈慶京由朱亞虎陪同離開。都發局長黃景茂即於同日下午3時召開京華城案之會前會,復於翌日(即週五)進行京華城案不公開專案會議,威京集團之陳俊源於109年2月25日傳送訊息予朱亞虎,表示其有就週五市政府晨會結論,詢問市長與副市長的秘書,市長秘書有回覆。是以此次會面已就違背職務行為與賂賄給付形成可得推悉之默示合意。
在新聞稿那邊用"上午"搜尋 後面接的都只有10時 而判決書的認定就出現了11時
新聞稿確實有提到微笑 並且就單以109/2/20上午之會面就認定符合違背職務等的默示合意
而判決書除了提及上午的會議 也有提到下午都發局長有開會 並也有額外提到109/2/25市長秘書有回覆的狀態 加總起來認定109/2/20的的會面符合違背職務的默示合意
客觀來說 確實判決書內容有提到較多理由 但確實也可以看到新聞稿與判決書的內容差異不小
並且原本新聞稿提到的理由"微笑離去"在判決書中消失(判決書中用"微笑"尋找是0結果)
而雖說判決書內容理由較多 但是實際字數又顯小於新聞稿關於默示合意的描述 所以理論上根本沒必要寫額外為了新聞稿寫一份理由較少的字數又更多的"節錄"才是
所以在新聞稿發布後到正式起訴書釋出的期間 或許台北地院確實對於該案貪污罪默示合意的認定論述有所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