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與子女之婚生否認訴權

東吳大學 法律學系
剛才讀書的時候想到一個問題:
因為成年年齡從20歲下降到18歲(112/1/1開始施行),代表會有人在法律上一下子從未成年人變成成年人(尤其是在112/1/1前就滿18歲的人)。
而依照民法總則施行法的規定:
但我自己看到第3項想到的一個疑問是:
甲在民國(以下同)111年10月29日滿18歲,他在同年的11月30日知悉自己不是其父乙所生,而是其母丙在與甲結婚後,與外遇對象丁所生。
在112年1月1日前,18歲的甲是未成年(因為當時的成年年齡仍然為20歲);但是112年1月1日開始,成年年齡下修新制開始施行,甲就變成成年了。而依照甲「知悉」自己非乙所生時的法律規定,他未成年。
而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3項,「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那麼問題來了,甲的否認訴權起算時點為何?我目前按照法條推好像有三種見解,不太確定哪個才對(感覺有可能是第3個?)
①因為從112年1月1日開始他就算成年了,所以從112/1/1開始再算兩年。
②雖然112/1/1起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但他在111/10/29就滿18歲了,因此他在111/11/30知悉=成年時知悉,所以從111/11/39開始算兩年。
③按照民總施行法的規定,他滿18歲的時候,民法1063條第3項的成年是指20歲,所以可以從甲滿20歲的時候(113/10/29)再開始算兩年。(也就是說,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算不算「於同日前依法令⋯⋯已得享有至二十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