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好,可以討論這題的請求權依據嗎?
因為我寫出來的答案跟解答不太一樣,但我又自我感覺良好,覺得我應該也沒錯🤣
-----------------------------------------
👉題目
乙無權占有甲已登記在鄉下荒廢之土地,並在上面種植蔬菜,獲有利益,期間共計 7 年。請問甲對乙之無權占有、耕種獲利,得主張何權利?又該權利之消滅時效如何?
-------------------------------------------
小弟先簡單說說我的淺見...
(一) 土地無權占有
這個應該就是民法第767條+釋字107、164,無時效限制,應該沒問題
(二) 關於土地被無權占有的利益主張
我想法是這樣:
用第179條,占有人應返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又最高法院實務判決(97年台上1790決)有說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本質仍然是租金,所以適用民法第126條的短期時效5年,故甲可以向乙請求占用7年的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乙可以拒絕給付其中的2年
(三) 關於種植物利益
我想法是這樣:
1、乙主觀上為了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荒廢土地,構成不法管理
2、依據民法第172條、第177條第2項準用第1項,甲可享受因乙管理所得之利益,但須於所得利益範圍內,給付乙因管理而支付的費用&利息、還有耕作付出的勞力,至於利益,可以用市價計算 or 用乙實際賣得價金為準
3、時效適用民法125條,為15年
------------------
其他2本參考書的解答,物上請求權都沒問題,不過其他請求權都不一樣
一本說
1、占用土地是侵權,要請求損害賠償
2、物上請求權的返還,包含返還孳息,所以種植物的獲利,返還土地的時候一併返還即可
另外一本說
1、一樣說占用土地是侵權
2、種植物是不當得利,時效15年
✅️ 我的問題是
1、為什麼要用侵權行為?
依題示,土地荒廢,就算被占有也沒有所受損害&所失利益,那要請求賠償什麼?
我們老師說,考慮請求權的時候侵權行為放最後考慮,如果有無因管理or不當得利優先考慮,那我這題用不當得利,是思考方向錯誤嗎🥹?
2、種植物的利益,我用177條請求,是不太好嗎?
其他解答說的用767一併返還&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那這題到底該用什麼請求權比較好呢?
謝謝各位法律大大🙇♂️🙇♂️

17
全部留言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1.因為縱使佔用荒廢的土地的所有權侵害仍為所受損害,然後檢討請求權基礎的話只要符合的話時間允許下都會一起寫出來
2.你們老師會這樣講應該就只是照澤鑑的請求權依據依序檢討(契類無物不侵其)
3.植物的使用利益179、177都會成立,但177通常會在賣出(所獲)價格高於市價的時候跟179的差別會更明顯
B1

國立臺灣大學 國際企業學研究所
租金的部分可以再帶到學說的看法,認為租金只是在計算返還「價額」之用,如果原占有本權非租賃契約的話,學說則認為消滅時效應該採取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的看法喔!~
B2
這則留言已被本人刪除
已經刪除的內容就像 Dcard 一樣,錯過是無法再相見的!
B3
(已編輯)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最高法院對於權利侵害性不當得利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但此處的租金應只是表達類似概念,不等同於因「租賃契約」而生的請求權。
而此處以179不當得利為請求權基礎,消滅時效仍然是不當得利的消滅時效,15年。
B4

國立臺北大學 法律學系
有同樣疑問,再蹲一下答案(所有留言都看完了還是不懂為何解體書先討論侵權行為)
B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