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張榮發遺產案2.0:如果遺囑不是唯一解,死因贈與契約有沒有成立?

今天張榮發遺產案2.0開庭 這次是張榮發基金會對所有繼承人提出「死因贈與」訴訟 (基金會對大房二房都告了) 我還是第一次在參考書外看到「死因贈與」( • ̀ω•́ ) 特別之處在於,死因贈與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 不過始終是「贈與」的一種 查了一下民法406:「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死因贈與是契約,為不要式行為 有別於我國民法對於遺囑採嚴格之要式行為 雖然新聞留言區好像很多星粉,但他們明顯搞不懂兩者之間的差異,一直跳腳說遺囑從新,法律上應該是要分開認定這兩者才對 然後報導提到,基金會目前提了滿多證據,主張張榮發生前在自傳、公開談話,多次提到身後財產捐贈基金會,不過這究竟只是理念表達,還是已足以構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死因贈與契約? 如果基金會能證明張榮發有明確贈與財產的意思表示,且基金會也有允受,那張家二代們或許只能領到特留分了 啊不過,目前死因贈與跟特留分之間的關係還沒有一個定論,實務上主流判定要給特留分,但判例並不是很多,如果要探討釐清應該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 小弟我先把目前查到的判例列出來跟大家討論看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91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1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31 號民事判決
愛心
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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