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自辦市地重劃會成立,只看會員大會決議就夠了嗎? - 讀林明鏘老師評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這篇想跟大家分享林明鏘老師的〈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成立要件與無效―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刊登於《月旦實務選評》2026年1月號。
這篇文章討論的是自辦市地重劃中非常重要的問題:重劃會到底如何成立?如果第一次會員大會選任理事、監事時,沒有達到法定同意比例,重劃會是不是當然不成立?如果主管機關後來已經核定,民事法院還能不能認定重劃會沒有合法成立?
會選這篇文章,除了因為林明鏘老師是我非常景仰的老師外,也因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111 年度台上大字第 1958 號裁定是在 114 年 5 月 23 日作成,從時間點來看,已經差不多到了可能進入考題的時候。
林老師原文論述非常扎實,本文僅作為導讀,幫助大家快速掌握爭點脈絡。若時間允許,仍建議回頭閱讀林老師原文,學習老師如何拆解問題與推導論證,一定收穫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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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意識:這是私法決議問題,還是公私法交錯問題?
自辦市地重劃表面上是土地所有權人自己組織重劃會,辦理土地整理、分配與公共設施負擔。
但它不只是私人自治。因為重劃一旦啟動,即使不同意參與的土地所有權人,也可能被迫進入程序,財產權與居住利益都會受到影響。
⭐所以本案核心問題是:自辦市地重劃會的成立,到底只看會員大會決議,還是也要把主管機關核定一起納入判斷?
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見解:未達法定比例,重劃會未合法成立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認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定的同意比例,是指各別理事、監事選任時,都必須達到法定同意比例。
也就是說,不能用章程或另訂選舉辦法降低門檻。 如果理監事選任決議沒有達到法定同意比例,除該當不成立外,應屬無效。重劃會也因此沒有合法成立。
更重要的是,大法庭認為,即使主管機關已經核定,而且核定尚未撤銷,也不影響民事法院判斷重劃會是否成立。 簡言之,理監事選任未達法定同意比例,重劃會即未合法成立;主管機關核定不會使原本有瑕疵的重劃會變成合法成立。
三、林明鏘老師評論:不能把自辦重劃簡化成單純私法問題
林老師並不是否定法定同意比例的重要性,而是認為大法庭把自辦市地重劃會的成立,過度簡化成「私法決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林老師強調,自辦市地重劃具有「雙階結構」:第一階段,是土地所有權人的集體私法意思表示;第二階段,是地方主管機關的公法核定處分。
1️⃣ 主管機關核定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對重劃會章程、會員名冊、理監事名冊及會議紀錄所為的核定,是針對具體重劃事件所作成的公權力決定,且會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重劃會經核定後,才能以重劃會名義對外公告、通知及辦理重劃事項。
2️⃣ 行政處分未撤銷前,原則上仍有拘束力。
既然主管機關核定是行政處分,就必須處理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3項。依該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失效前,其效力繼續存在。因此,如果核定處分尚未被撤銷、廢止或確認無效,民事法院不能直接把它視為不存在。
3️⃣ 違法不等於當然無效。
即使理監事選任未達法定同意比例,也不必然等於重劃會當然無效。林老師提醒,民法第71條還有但書;而且行政法上的「無效」和民法上的「無效」不能混為一談。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判斷。若理監事選任是否達標仍需實質調查,通常難以認為是重大明顯瑕疵。較合理的處理方式,是討論是否撤銷違法行政處分,以及撤銷是否溯及失效。
4️⃣ 重劃已完成時,不能輕易推翻全部法律秩序。
自辦市地重劃是一連串程序。如果土地已分配完畢、辦竣登記,公共設施也已完成,這時再由民事法院宣告重劃會自始不成立,可能會讓整個重劃結果陷入重大不安定。因此,即使程序違法,也未必一定要推翻既成法律秩序,而應兼顧重大公共利益、第三人交易安全與法律安定性。
四、結論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重點在於強調理監事選任必須符合嚴格法定同意比例,以保障不同意參與重劃者的財產權。
但林明鏘老師提醒,自辦市地重劃不是單純私法自治,而是典型公私法交錯制度。重劃會成立不能只看會員大會決議,也要處理主管機關核定處分的行政法效力。
一句話總結: 大法庭強調理監事選任未達法定比例,重劃會即未合法成立;林老師則提醒,重劃會成立應採「私法決議+公法核定」雙階結構,不能直接無視主管機關核定處分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