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大家會如何論述甲的部分?

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
題目:台電公司欲於某地架設某輸電線路工程,因該地地主向台電公司要求補償之金額,遭台電公司拒絕,引發民眾的抗爭。一日,民眾甲見台電公司施工人員正在進行超高壓電線安裝工程時,甲指示在場之乙、丙,別讓台電的工程車離開工地,於是乙身體擋在工程車前方,丙則開自用車擋在另外一台工程車後方,由此阻止施工,造成施工人員無法動工,也無法進退。問甲、乙、丙之刑事責任。(110輔大)
本題我寫的方向會是乙、丙不成立強制罪。
乙以肉身阻擋工程車僅造成駕駛心理強制,而不該當本罪強暴行為之概念,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強制罪。
丙的部分,客觀上,丙以自用車阻擋工程車,致施工人員無法進退且無法動工,影響施工人員行動自由,該當本罪強暴,主觀上亦具備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惟於違法性須正面審查手段目的關聯性,因此類社會抗爭案件,丙因輕微性原則、公權力強制手段優先原則、內在關聯性原則,其手段目的具備內在關聯,而無違法性,不成立強制罪。
甲指示乙丙的行為,依實務的主客觀擇一理論,應該是共同正犯?我一開始是想寫因為乙丙不成立強制罪,所以甲不成立,但發現這樣的寫法很像共犯從屬,應該不對,想問大家會怎麼論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