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訴訟標的請益

想請問版上的同學老師學長姐學弟妹,在原告起訴後發生法定債之移轉的情形,許教授和沈教授(邱派)的見解是「原告的債權請求權」會轉化爲新的「受讓人的債權請求權」,而實務則沒有在這裡多作討論嗎 還是這個情形是限於保險人代位的情況呢 現在真的上課上到好亂 連怎麼做區分才是對的都不太清楚😥 原告方發生債之移轉這個議題是實務61台再186沒有辦法解釋的,那在實務的系統下,法定和意定的債之移轉,標的還會被認定成屬於受讓人的「新的標的」嗎? 已經被這個問題頭痛一週了真的沒辦法想請求好心人解惑🥲🥲 感激不盡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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