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事訴訟爭點整理作答的範圍

國立臺灣大學
民事訴訟的爭點整理範圍有最上位爭點整理、事實上爭點整理與證據上爭點整理,內容相當多,但做題目,都只會問「法院應如何為爭點整理?」想請問是不是要看題目意旨確定作答範圍?譬如114年台大法研所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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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下同)114 年 1 月 10 日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下稱本訴訟),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曾於 111 年 7 月 1 日向甲借款 500 萬元,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有保證契約書為憑,乙並於當日簽發支票一紙,票載日期為 111 年 12 月 31 日,金額為 500 萬元,作為還款之用。由於丙未遵期返還,甲就該借款債權聲請支付命令,已獲法院准許,且未經丙聲明異議而告確定,有確定證明書為憑。為此請求乙應負保證人責任,償還 500 萬元;乙則抗辯:甲未曾交付 500 萬元給丙,系爭債務實為賭債,且甲、乙間連帶保證契約係受甲脅迫所簽訂,已經依法予以撤銷,故不負任何責任。問:
(一)本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爭點?關於系爭款項 500 萬元是否交付給丙一事,法院應如何分配舉證責任?(25 分)
第二子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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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題目是否只需要寫最上位爭點整理,不必寫到事實上爭點整理與證據上爭點整理?請問怎麼樣才是比較好的作答?
(本人非法律系,較無考試經驗,但自認對法律有興趣也有熱忱,邊工作邊準備司律考試,懇請板上專家先進指導,感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