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討債網紅」可否適用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首先,如果是賭債的話,因為違反善良風俗,在法律上並不被承認,因此討債網紅應該毫無疑問屬於「強索財務」,甚至是刑法的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就算不是賭債,如果屢次前往債務人或是債務人親屬的住家或營業場所騷擾,也可以算是「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吧? 為何之前警察都不動作?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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