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討債網紅」可否適用社維法?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研究所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三、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首先,如果是賭債的話,因為違反善良風俗,在法律上並不被承認,因此討債網紅應該毫無疑問屬於「強索財務」,甚至是刑法的強制罪或恐嚇取財罪。
就算不是賭債,如果屢次前往債務人或是債務人親屬的住家或營業場所騷擾,也可以算是「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吧?
為何之前警察都不動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