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辯護人都會儘量將辯護意旨在開庭前,透過書狀方式交給院、檢,但法院在調查證據時,都還會詢問辯護人有沒有什麼想要詢問被告的,這可能跟刑訴163I有關&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有關(這是自己翻了一些文章找到的猜測,也請各位前輩指正!)。
因此,我一直有個疑問就是,是否要將對被告有利的事實透過這個環節凸顯出來?(當然,我知道被告通常在開庭是的表現非常不可控...)但或許在策略上有可能發揮比單純用書狀表達更好的效果?還是說辯護人詢問被告這個環節,其實有其他設計目的,或有什麼更好的運用策略呢?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跟小小菜鳥分享一下經驗 Orz

7
全部留言
J
j
小檢也卡
B1
G
神奇法律海螺
老闆給了一本書,翻了一下,沒仔細讀,好像是在教交互詰問的技巧。
B2
C
玖畝六🎏
有看過的狀況是,法院在訊問被告程序時,被告表達的方式、內容對自己不利,或是跟律師書狀內容有部分意見不同(當事人不可控時常有..),但如果這時候律師插話會被法官打岔要被告自己講,後面如果有辯護人詢問被告的部分,可以藉此機會趕緊跟被告澄清剛剛說的、做的意思其實如何如何。
如果律師沒有即時反應過來,又剛好對被告不利,檢方可能趁機攻擊這個漏洞
B3(已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