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是圖中第二題,目前實務上第一線警察所用的毒品唾液快篩,只能在路檢疑似毒駕的案件中使用,非毒駕的案件除非當事人自己同意受測不然不能使用,因此本題設定在夜店臨檢場合中使用唾液快篩就大有問題了,出題老師似乎不太了解實務唾液快篩只能用在路檢。而最後題幹詢問如何執行唾液蒐證,應該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05-2第1項後段,但本項的適用前提是嫌疑人已被拘提或逮捕到案,可能的方式只有準現行犯的逮捕跟緊急拘提,但實際審查會發現似乎都不符合要件。
先說結論,對於這種無法拘捕導致沒辦法走205-2的情況,以本題題幹的情境,得依警執法第7條第2項帶回後,實務上警察機關的做法就是報檢察官,讓檢察官來當主體依刑訴205-1發鑑定許可書,這樣就什麼體液都可以合法採。只是問題就會變成如何說服檢察官本案嫌疑人有吸毒嫌疑。那既然走205-1發鑑定許可就什麼體液都可以採,本案這種情況直接採血採尿就好了,還要採唾液幹嘛?
因為這是實務上的做法,我翻我手邊的參考書跟教科書好像都沒看過,我是待在實務機關之後才知道實務是這樣處理,也跟大學的刑訴教授確認過現在上刑訴也沒有教這個,教授也覺得這題出的不好,從唾液快篩就出錯了。
不知道這種題目拿來考四書的考生是想讓考生回答什麼,更不用說第三題也不知道考在不能翻法典的考試用意在哪,連我念刑法組的朋友都說這邊他沒讀,這樣考不就是故意在整考生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