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學長姐好,最近在準備司律二試唸到原因自由行為整個覺得很雜亂看不太懂所以想來求助😭😭
(以下是我對學說及作答上的闡述,再麻煩各位幫我看有沒有理解錯誤!)
前置說是把構成要件往前移到原因行為,可以更堅守罪責與行為同時存在原則,但我因為刑法程度沒有很好,要多開一個標很怕自己寫不完,於是想直接採例外模式~
而採例外模式如果是有雙重故意的話,應該是可以直接認為具罪責。但如果今天沒有雙重故意,是應先按19條1項與2項否認故意罪責,再開一個過失的標。我想問的是這時候在罪責層面是否即應放寬認為不要求雙重故意,而只要具有預見可能即可成立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按19條3項亦可例外具有過失罪責呢!
(主要是有看到好像有學者認為因為過失前置化所以認為承認過失原因自由行為沒有實益,直接就原因行為論過失即可,但我也在思考這樣是否會跟例外模式相抵觸😭😭因為例外模式不是就是要求不應該討論原因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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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一點小小疑問,因為刑法程度沒有很好,不知道這樣闡述大家是不是能看得懂,希望問題看起來不會太笨哈哈哈哈哈,在這邊先謝謝看到這邊的學長姐以及同學們!最後祝大家都能順順利利,司律二試穩穩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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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 法律學系
就我的見解來說,過失犯的話,很多行為時點都可以構成客觀注意義務之違反(用客觀歸責就是製造法不容許風險),過失犯的行為不具定型性,只要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跟結果有因果+歸責就好,時間或空間距離結果發生較遠仍然可以歸責(詳細可以參林書楷師刑總,6版223頁以下)有誤歡迎指正
學長考試加油。
B1(已編輯)

中央警察大學
以張三故意喝醉酒想開車撞死李四,卻不慎撞上王五為例
你的違反注意義務時點如果設在駕駛時,因為已經陷入無責任能力,需要討論過失原因自由行為。
但是把違反注意義務時點設在飲酒時,任何人皆不應該讓自己陷入有醉態駕駛的可能性,在這個時點違反注意義務因為仍然具有責任能力,就不用討論原因自由行為。
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