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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既判力主觀範圍 原告側移轉

大家好,有些疑問。 就我的理解,首先,根據61台再186,被告側的標的物權利移轉。權利義務的繼受(債權讓與),既判力會擴張,因為已經是繼受整個法律關係。請求標的物的繼受(所有權),則要看訴訟標的的權利來區分,是物權請求會擴張,債權請求則不擴張。 而原告側的標的物權利移轉,如果是權利義務的繼受同上。而請求標的物的繼受(所有權),因為物上請求權跟所有權不能分離,所以訴訟繫屬中請求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仍然會一律擴張效力,否則會發生,所有權已經由繼受人取得,但讓與人仍然在行使標的物的物上請求權,兩者分離。所以結論上原告側移轉並不會區分 標的物權利義務/標的物所有權 的繼受之差別。 而被告側移轉,因為行使標的物請求權的是原告,而原告不會變,因此不論是債權請求或是物權請求,都是同一人行使請求權,而且發生變化的被告側兩人也都沒有行使標的物的物權,所以不會發生所有權與物上請求權分離的問題。因此要區分原告是債權請求或物權請求來異其既判力。 我的理解有問題嗎?看了很多遍都看不懂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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