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民法,

有時看課本內容說,無權處分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有時卻又說,物權無因性,所以物權有效。所以是哪兒弄混了呢?謝謝。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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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關注的是不同東西 無權處分效力未定是探討「物權(處分)行為效力」的問題 以及物權行為當下「有無處分權」 譬如我把你的東西拿去賣給別人 賣的當下沒有處分權 就是無權處分 物權行為效力未定(118) 無因性則是去探討「債權行為會不會影響物權行為效力」的問題 如我賣東西給你 但你後來發現這個東西不是你當初說好要買的那個 債權行為錯誤而得撤銷 物權行為(交付東西的當下)卻有合意而有效 這個時候債權行為撤銷後 不會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 物權行為仍然有效 即為無因性 我比較疑惑的是 這兩個概念沒區分清楚 讀民訴不會吸收不良嗎???
B1(已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