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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婚前買房、婚後幫繳房貸利息,離婚分配時要怎麼算?#生活打卡計畫

大家好!我是優妮律師 x 高齡金融規畫顧問師👩‍⚖️✨,今天來聊一個超實用但超容易踩雷的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婚後清償婚前房貸的利息,到底要不要追加回婚後財產?」 想像一下這個情境: • 🏠 A在婚前跟銀行貸款500萬元買了一間房。 • 💸 結婚後,A繼續用婚後賺的薪水去繳這間房子的貸款(婚後期間總共繳了本金100萬、利息50萬)。 • 📝 後來雙方離婚,要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這筆婚後付掉的「50萬元利息」,要算進A的婚後財產嗎?🧐 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者,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 學說與實務上主要有以下兩說: 📝 甲說:肯定說(多數實務見解) 👍 利息之債附隨於主債務。本件A於婚前為購買X房地而貸款,在婚後期間所附隨產生之貸款利息債務,因該利息債務係附隨於婚前之貸款主債務,性質上亦屬婚前債務,故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納入A之婚後財產計算。如未追加計算,顯非公平,亦有違公平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之立法本旨。⚖️ 📉 乙說:否定說 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基於衡平原則,依相同之理,A所清償之婚後期間貸款利息,既為婚後始陸續發生,屬A婚後方應清償之債務,故不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追加回A之婚後積極財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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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怎麼判? 實務見解(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21號判決)認為: 購屋借款本來就是婚前所負的「主債務」,各期本息雖然是在婚後才陸續發生跟清償,但它本質上依然是清償婚前債務。所以,婚後期間所清償的這50萬元利息,依法必須追加回A的婚後積極財產中! 🎯 如果沒把這筆利息算進去,對另一方來說其實不太公平。大家身邊如果有準備買房或正在處理離婚財產分配的朋友,這篇趕快收藏起來⭐️,以免未來計算財產時漏掉關鍵細節囉!💡 #離婚 #房貸利息 #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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