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解題與分數/一試名額討論

這次考完試總覺得有幾科不知道答題方向跟改分標準,明明會寫卻很低分,希望有板友一起分享 一、刑法(總分61--16/28/17):這科之前板上有人討論過,大概答題方向如果要高分就是如同之前那樣子? 1.第1題我自己是寫立場理論,甲有成立詐欺罪既遂,但乙不成立犯罪,不知道為甚麼只有一半的分數。 2.第2題我寫乙因異常因果關係不能客觀歸責成立殺人罪未遂犯,甲成立殺人未遂罪教唆犯,丙因有保證人地位而成立殺人罪不作為未遂犯(但是丙的部分寫一半寫不完,開標有開完,能拿這分數很意外) 3.第3題我有寫甲有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1之罪,然後涵攝動漫身材不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故不成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然後盜拷我好像只寫妨礙電腦罪 二、民法(總分69--22/20/27) 1.第1題我是寫乙的請求均有理由,但忘記學說名字,有寫關鍵字說親屬照顧不得加惠於加害人。 2.第2題考占有連鎖,我也有涵攝占有連鎖的要件跟事實後,寫丙為有權占有,乙無理由,但不知道為甚麼很低分。 3.第3題考某個背不出字號的實務見解,我還寫大法庭裁定 ....最後結論寫甲主張無理由。 三、刑訴(總分53--40/13) 1.第1題寫槍是緊急扣押合法,自白不合法因被告地位已形成(涵攝寫B明明聞到A的酒氣),本題忘記引用113年台上502。 2.第2題寫醫師C仍需到場詰問+有罪名變更,法院裁判不合法。知道罪名變更那邊寫錯,但不知道為甚麼分數那麼低,可能是因為本題我都沒寫條號,背不起來。 四、民訴(總分57--20/19/18): 1.第1題我寫要闡明/甲要負舉證責任/重疊合併我根本沒念到,隨便寫說仍須為甲勝訴判決,理由再寫借款請求權無理由 2.第2題我寫甲乙丙是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要向法院聲請裁定追加/可以單獨列丁,因為丁戊是法定訴訟擔當/訴之聲明寫被告應返還A屋與甲乙丙全體(忘記多寫原告)/可以強制執行,因為強執4-2。 事後看成績想可能有寫錯訴訟類型? 3.突襲家事事件法,完全沒練(只有看過函授),第1小題寫說依民法受胎期間計算,原告起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第2小題寫乙有故意妨礙證明,法院得審酌認該應正事實為真實。 五、破產與消債(總分41--7/7/18/9) 1.破產幾乎沒念,這科整個炸掉,希望有板友分享破產答題方向? 2.消債部分第3題是常見考古題,我寫不符合/應該認可,後面立法評析我沒背法條,亂掰立法很好有補漏洞。 3.消債第4題我寫無理由,但是後面考量法律規範那個子題我沒背法條不會 只好亂掰 。 六、強執與非訟(總分58--18/18/11/13) 1.第1題考大法庭裁定,但是第1小題沒背法條不會寫只好亂掰,第2小題就引裁定寫不駁回。 2.第2題武律解題書好像有,我每次翻到都想說公證就是只有公證人會考,直接跳過,結果被制裁,但是看題目很明顯要考生回答不同答案,所以第1小題掰公證書得作為執行名義/系爭公證書不具執行力(忘記理由寫甚麼);第2小題我是寫債務人異議之訴,因為公證的租約不包含後面延長的。 3.檢查人我也沒看,又直接被制裁,完全亂掰等板友分享。 4.第4題的第1子題聲請費我完全沒背,我寫付500元/第2小題寫不行,本票只能對發票人強執,看來就是第1子題拉分。 --------------------------------------------- 最後附上分數,妥妥的危險區,只是今年1試不知道為何錄取超多人?已經逼近去年1試錄取的56人了,是近年第2多
megapx
希望最後放榜的時候有很多增額,讓危險區的人也可以上榜 安全區危險區看法,點選考選部連結後,選115年司法、調查、海巡特考應考人成績累計統計表 ,因本次正額共22人,成績累進到61分剛好22人,所以至少要62分以上才是安全區。
口試部分: 預計會報名補習班模擬口試,絕對要去臨場演練,跟在家裡練差很多,只是板上很多人分享的考古題其實都很難,如果找不到答案的,打算再問問看上榜前輩有沒有答案分享。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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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放榜前還有機會增額嗎
財經組的強執非訟應該跟你一樣 我完全沒讀非訟(找不到書)強執只有一試前啃了歐律那本一半不到 我完全不知道你說的那個裁定欸 但有62感覺這科順順把強執的一些基本法理拿出來用就有分了
我考檢事官有上榜,刑訴題目跟你一樣,我筆試拿到84。 第一題結論跟你一樣,但是我補充了違法取證的效力阻斷,學說有認第二次的訊問必須讓被告明確知道第一次違法的行為以及取得證據已不得作為證據使用,讓被告明確知道沒有覆水難收的窘境,所以可以自由意志決定是否自白;被告地位這塊我還寫了形式詢問、功能詢問差別做為補充。手槍那邊,我是先說明扣押的要件可以分為實質扣押要件跟形式扣押要件,然後再區分附隨搜索扣押跟非附隨搜索扣押兩個差別然後展開非附隨搜索扣押說明,最後結論都跟你一樣。 第二題,我除了說明醫生要到庭以外,還補充機關鑑定基於208的例外規定,如果機關符合該條要件,具有特信性時,機關鑑定的形式不用到庭接受被告對質詰問,然後我針對這點就是開始噴,引用釋字508阿學說對質詰問法質說了一堆。至於第二題檢察官起訴,我沒說是相牽連案件,我直接用刑訴267做,然後引出上訴不可分阿審判不可分阿,然後用學說噴實務的不可分沒有理論依據,補充學說的正面觀察跟反面觀察決定能不能不可分,然後結論法院的審判合法,但是檢察官不應該重覆起訴應該以公文函請併辦。 另外問,請問哪裡看分數的區間阿我好想知道我是不是安全區,我62.1666,但是錄取標準是60.7666。
B3(已編輯)
想請問往年有在放榜前增額的案例嗎~ 我也很好奇為什麼今年一試錄取這麼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