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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殺兩人不算「多人」?新北地院判決令人難以信服的法律邏輯

新北地院審理土城殺妻及殺害小姨子案件,認定被告犯下兩個殺人罪,卻在判決理由中提出一項令人費解的解釋:憲法法庭所稱「殺害多人」,原則上須達3人以上。 問題不在法院沒有判死刑,而在法院究竟憑什麼訂出這個數字。 第一,從「多人」推導出「至少3人」,欠缺法律與邏輯依據。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從未規定3人門檻。新北地院卻以「多人」不同於「數人」,應接近「多數人」為由,推導出至少3人的標準。 荒謬的是,《刑法》第51條明定「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兩個無期徒刑同樣適用。可見「多數」並非法律上一律指3個以上。 這當然不能反過來證明殺害2人必然符合死刑條件,卻足以暴露法院推論的薄弱:從文字差異跳到具體數字,中間欠缺的法律論證,不能靠法官的語感補足。 第二,把憲法判決的「例示」,當成排除死刑的檢核表。 憲法法庭第77段要求綜合考量犯罪動機、手段及結果,第81段更明確指出,最嚴重犯罪情節的各種例子「僅係例示,而非列舉」。 新北地院卻反覆將本案與預謀連續殺人、極端凌虐、殺害多人等例子比較,再逐項認定有所不同。 這種論證最大的問題是:不符合某個典型例子,不代表不符合該例子背後的法律標準。 被告違反保護令、駕車追撞、持刀攻擊,最終奪走兩條人命。法院當然可以認定整體情節尚未達最嚴重程度,但必須充分說明這些情節結合後為何仍然不足,而不能僅靠與典型事例逐一比較,就完成整體法律評價。 第三,把死亡速度當成否定特別殘酷的重要理由,尤其令人質疑。 判決認為,被告以刀具在數分鐘內造成兩名被害人死亡,未使其承受額外煎熬,因此與極端凌虐的情形有別。 但死亡迅速,何以足以證明犯罪手段不特別殘酷?反覆持刀攻擊、被害人目睹至親遭殺害的情境,難道不需要更完整的評價? 「極端殘酷」固然必須嚴格認定,但殺人耗費多少時間,絕不能取代對整體暴力過程的實質審查。 死刑應受到最嚴格限制,這點沒有疑問。被告是否具有高度再犯危險、是否欠缺教化可能性,也仍須獨立審查。因此,批評判決理由不等於主張本案必須判死。 然而,嚴格限制死刑,不代表可以自行添加憲法判決沒有規定的門檻;尊重司法獨立,也不代表應該接受欠缺充分論證的法律解釋。 當法院能以兩條人命尚不符合其自行解釋的「多人」標準,作為否定最嚴重犯罪結果的重要理由時,真正需要被追問的,不是社會大眾是否理解法律,而是法院的法律推理,究竟能否經得起檢驗。 司法判決可以不迎合民意,但不能將自己的邏輯跳躍用法律專業包裝起來就把人民當智障。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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