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陸生拍「捏賴清德頭」照片遭驅逐、禁入5年:「對等尊嚴」真的可以這樣解釋嗎?

最近有名大陸交換生,在賴清德出席活動時,利用攝影角度借位手捏賴清德的小頭,並在社群平台附上「小小賴清德拿下」、「兩岸統一」等文字,移民署10月16日,宣布「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並引發社會紛擾」,廢止其入境許可、驅逐出境,並管制5年不得申請來臺   我不認為陸生身分代表可以無條件享有入境、停留臺灣的權利,也不認為政府必須容忍任何危害國安的行為,但不論當事人的政治立場有多令人反感,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仍然必須符合具體法律要件及比例原則 「侮辱國家領導人」到底違反哪個法律要件? 首先釐清,本案是行政處分,不是刑事案件,移民署沒有宣布該學生成立恐嚇罪,而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5款「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廢止入境許可 但問題是,什麼叫作「違背對等尊嚴原則」? 拍攝借位照片嘲諷賴清德,是侮辱賴清德個人,還是損害中華民國的國家尊嚴?主張兩岸統一、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又是在表達政治立場,還是已經構成法律上的不當行為?即使認為「小小賴清德拿下」具有威脅意味,也應該綜合前後文、拍攝方式及具體情境,判斷究竟是政治嘲諷、誇飾表達,還是具有實質威脅性的行為,法律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不代表主管機關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解釋,尤其移民署新聞稿所稱「引發社會紛擾」,本身並不是第12條第1項第15款所明定的獨立構成要件,如果只要言論引起社會反感,就可以認定違背對等尊嚴,那麼這項法律要件的界線究竟在哪裡?   主張兩岸統一,本身究竟有什麼違法? 這部分我尤其無法理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言,至今仍然明定「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同樣以「國家統一前」作為立法背景,當然,這不代表憲法要求政府必須推動統一,更不代表主張統一就可以從事任何危害國安的活動,但至少可以確認,主張兩岸統一,本身並不是中華民國法律所禁止的政治立場   再看司法院釋字第644號,當年人民團體法禁止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大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僅因人民具有這些政治主張,就不許可設立團體,違反憲法保障言論及結社自由的意旨,連「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都不能直接作為限制結社自由的充分理由,那麼,今天一個人單純主張兩岸統一,或表達不承認中華民國主權的政治意見,究竟何以當然構成應受行政制裁的不當行為? 更奇怪的是,為什麼直接禁止5年? 這部分不是抽象的言論自由爭論,而是我查到最具體的行政法疑點,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12條第1項第15款者,確實可以在1年至5年範圍內管制不予許可來臺,但是,內政部108年8月1日修正發布的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不予許可期間處理原則第2點第5款,明確規定「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二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再次從事違背對等尊嚴原則之不當行為,五年不予許可其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這名學生之前曾經違反對等尊嚴原則嗎?如果沒有,為什麼不適用第一次違反的2年基準?如果沒有再犯紀錄,也沒有其他合理的特殊情節,直接採取法規所允許的最長5年管制,難道沒有裁量瑕疵的疑慮?   廢止入境許可,不等於可以忽略強制出境的個別要件 本案至少涉及三項不同的行政處置,廢止入境許可、強制出境、5年內不予許可申請來臺 這三件事各有法規依據與適用要件,不能全部用一句「違背對等尊嚴」帶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確實授權移民署對符合特定要件的大陸地區人民,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10日內出境,但究竟援引哪一款?是因為許可已經廢止,符合第2款的要件?還是認定有第5款「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不同款次應有不同的構成要件判斷,而且法律既然同時設有強制出境與限令出境的處置方式,行政機關如何衡量個案情節,決定採取何種措施?   依司法院釋字第710號,即使是大陸地區人民,經合法許可入境後,其遷徙自由原則上仍受憲法保障,強制出境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現行兩岸條例第18條第3項,也明定強制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我並不預設移民署沒有踐行程序,因為目前沒有取得個別處分書及完整調查紀錄,不能逕行認定程序違法,但這些都是可以、也應該接受檢驗的法律問題   正因為法律授予行政機關相當大的裁量空間,才更需要說明這項權力如何受到法律要件與比例原則的拘束,否則,「對等尊嚴」這種抽象概念,未來也可能被用來制裁任何令執政者不滿的政治表達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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