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外遇 同居卻不同房?

Anonymous
因為被告在去年四月坦承和被告的員工外遇 向原告提了離婚 因此原告向高地院提起民事侵權 第二次開庭的時候 針對之前被告曾經在去年六月家事法院承認與被告員工同住的事實 對照律師回答 同住這件事 是因為 被告和原告吵架搬到現租工作室住 但被告現租的工作室無熱水器 因而在去年五月間向被告員工的媽媽租大寮的房子中的其中一間房間一個月(當時原告和被告還是法定夫妻的時候) 並沒有發生任何侵權的行為 原告提供被告雙方對話五月份的訊息 內容提到 你真的是我很愛的女人、MC沒來、這樣就圓了你當母親的夢等親密用語 若是同住沒發生行為 怎會有這些以上侵權訊息? (又為什麼一定要選被告員工的家承租?) 律師:但這有妨害秘密行為 也能用兩個帳號仿照對話訊息 原告:對話訊息上面有時間日期 (也剛好是5月份 當時被告也未曾告訴原告 被告向被告員工的媽媽承租大寮的一間房間) 且原告是因為知道侵權事實 為了蒐證 (在原告和被告還是法定夫妻時) 某天發現被告放在桌上的手機螢幕未關 翻拍蒐證 在台灣提告民事過程還要原告自己舉證 當下的打擊沒有親身經歷過真的無法明白有多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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