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萬+次曝光

目前在談離婚(雙方都沒外遇)直到看到錢後有一種讓我看清這個人的感覺

再補充更新: 孩子目前是和我姓,因為當初生孩子開刀,是我媽拿出十萬塊出來。他也同意這個孩子跟著我姓,我們才去公證。(這部分沒有爭議) 另外孩子剛出生時,嬰兒車、嬰兒床、冰箱那些大型費用是我負擔,我們各自負擔的費用確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線在。 孩子今年剛從托嬰中心畢業,準備上幼稚園。 政府的補助都是全部拿去繳月費。 ⭐️⭐️⭐️ 準公托一個月為:16000(月費)+1500(延拖)+1200(餐點費)總共=18700元 政府補貼=13000元/月 同戶籍縣市市政府加碼:2000元 ,共15000元 所以我身上並沒有所謂的「育嬰補貼」的這個費用。 去年剛去學校上課第一個月的月費+註冊費共計三萬多元也是我先拿出來的,後面沒另外和他要。 ⭐️⭐️⭐️ 另外因為每月向公司每天請假2小時,小朋友生病等等臨時狀況所產生的隱藏成本都是由我這邊來吸收。 (被扣掉的薪水=約為每月15000元,含全勤) ———————— 補充更新:債協商的部分 生小孩的三四年前,我被詐騙集團詐騙,後來經法院審判走調解,那時候一個債務人及包括我還有好幾十個受害者。但對方在和解後償還一期後便沒再還款。 為何是先生繳款? 當初生完小孩在家裡顧小孩沒有工作那段時間,先生是希望我之後能辭去工作他會扶養、他會繳款。 當初我留停沒收入時,他會支付那些必要性支出,一直到我開始工作。他一樣繼續,我們沒有明確分配家用,他固定負擔的就是我列出的那些,我就是醫療那些不確定的開銷及伙食,小孩的娛樂、每季衣物及鞋子,我工作彈性高,每個月每天請假兩個小時下班接送小孩。 我沒有後援 自己的媽媽偶爾星期六會在我需要加班的時候來幫忙帶一天,其他都是我自己全權照顧。 當然協議離婚後拿回來自己繳。 要求的撫養金額我也沒有多拿。 目前已經把這份合約教給律師,準備走咨詢的階段了。謝謝大家關心。 ——————————— 這邊先說一下家庭狀況。 我與先生南北距離(他南我北) 小朋友今年2歲半了,從剛出生就是我自己帶,前一年半我留停在南部和先生一起,後來到去年五月回台北工作,帶著小孩一起。 我有一個穩定的工作,(在婚前做五六年的工作)老闆都很好說話很彈性。 💰還沒談離婚前的分配如下: 他:奶粉(我如果有閑錢會直接買掉)尿布(偶爾我姐會拿免費的尿布給我)濕紙巾、衛生紙這些消耗品,我(3800)和小孩(2500)的保險費、機車貸款(他自己的名字/2900)/接小孩用)、我的債務協商(2900)小孩的月費(2000)及延拖費(1500)加起來約15000-17000左右。 我:每個月房租、水費、小孩娛樂費、衣服鞋子、吃食,瓦斯和電費這個比較難說,有時候我付有時候他付。 平常我要買什麼自己想要的東西都是花自己的錢。今年生日禮物和結婚紀念日只拿到兩千。 因為說坐車很花錢,所以他不會每個月上來台北看孩子和我,今年來看小孩第一次是二月底,再來就是六月初,與小孩感情比較淡薄。 ——————————— 離婚是我提的(原因是之前為了退稅問題還有請他買奶粉尿布。他覺得退稅的多是因為他扣得多,奶小孩的喝的太兇等等各種小事累積)當初我擬了第一版離婚協議書給他,上頭我要求的小孩撫養費為每月13000元/月。 今天對方修改後回傳的內容如照片。 我查了一下資料,行政院公佈新北市平均一個人的生活費為25000元,兩個人一人一半至少也要負擔12500元,但他卻把其中4000元壓在小孩戶頭,還要求我不能動用,要動用還要找他「對帳」。 等於說我每個月能動用的錢只有9000,然後要負擔小孩的所有花銷包括每個月小孩幼稚園的月費三千,保險三千。他希望小孩長大後有一筆錢可以運用,結果這個前提是建立在每個月的活費上,我想請問各位網友,這樣正常嗎?是他的問題還是我的問題?
megapx
megapx
愛心
哈哈
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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