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過期充公是合理的嗎?

看到千萬發票要充公 突然想到這個制度的問題 統一發票領獎期限是6個月 過期就全部歸國庫所有 這次有3張千萬、2張200萬 還有1張100萬要充公 總共超過3400萬元 每期都有很多獎項沒人領 這些錢最後都變成國家收入 一方面覺得是中獎人自己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覺得期限設定 好像對消費者不太友善 大家覺得6個月期限合理嗎 還是應該延長一點? 🤔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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