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繳款截止的信用卡帳單,1/16遲繳但也全額繳清了。而下一張他寄來1/15結賬日、截止日卻顯示「請即繳款」,繳款金額14萬,我也1/23轉帳十萬繳了,也超過最低應繳,也於2/27繳清剩餘連帶下一期的帳款。
而它1/21寄出公文,要求我提供財力證明,「倘您未能於115年1月30日前提供相關文件,本行將依您近期整體資信情形,重予評估您信用卡額度暨信用卡之使用。」我並未提供相關文件,理由是我都繳清了,而且我是用兆豐卡繳的八萬元地價稅,這不是妥妥的財力證明嗎?
然而,偉大的兆豐銀行在2/1凍結卡片不能使用,並且上傳聯徵。只因為我遲繳七天的三萬元信用卡帳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