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X憂鬱X法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首先,這是篇廢文,所以想回才會回,沒人看就只是篇網路筆記,我並不想背上任何刷存在和行使正義包袱。再者,不管你同理憂鬱症患者或抨擊其脆弱都好,言論或許會介於其他篇文的正反雙方之間,我只是自己想釐清這三者間的相互關係而已。
人的身體就像一輛汽車,而本來只有一個駕駛叫人格。也許是場嚴重的事故,也許只是車門甚至窗戶沒關好,讓病症也跑進來搶方向盤。但人心外面隔熱玻璃紙貼得很足,讓旁觀者看不見這件事。兩個駕駛開一台車,可想而知其他人會有多困惑:「這輛車絕對是個三寶駕駛」。
沒有肇事一切好商量,但肇事了問題也就來了。
有些人是本身內在性格惡劣的A車,病症只是個放大鏡,揭開和放大他們內心的扭曲而已,他們實際上是一起握方向盤的,甚至沒有病症,是他自己的黑暗面趁機扮演駕駛,
卻虛構了一個中途上車挾池邊原駕駛的罪犯,他只是想減刑;有些人則是真正為疾病驅使的B車,本身人格再善良也沒什麼用。而情況更惡劣的是,某些旁觀者打死都不相信他們自己無能為力。
這車上有人質,但人質也可能是駕駛人一人分飾二角的。我們有行為談判專家可以推測車內的情形,但某些人打死不信。認為專家只是個嘴砲,談判沒有用的,直接把車直接炸了比較快(多半是有些人被車逼車或撞上了,導致覺得他也可以撞回去,或者乾脆丟顆汽油彈過去洩憤)。
但無論如何,對待別人惡劣都不是當然正確的。我認為這句話對憂鬱症患者和旁觀者都一樣有效。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法律沒有規範到B這類本身人格「沒有惡意的惡行」要怎麼收拾,目前看來只有道德上的寬容和諒解,也就是從輕處理。
這個很棘手,法律本來是為了照顧B,但卻會成為A的藉口甚至是武器。因為法律只能用行為處罰行為,以車追人。有些人便只認行為,認為B情況不存在,甚至舉很多A為例子,以偏概全地把B唸成A。
所以處理以上問題,其實有三個難點:
如何觀察到車中正確的人數;
如何確認手握方向盤人是誰;
如何在車外只處罰到車內的他。
把車炸掉很簡單,一直叫病症撕票人格也很簡單。這是個很煩人的難題。需要一直和車內做有效的精神喊話,和來回無數次的談判,嫌犯才有可能下車。最後再告訴你一件更糟的事:人質隨時有可能患上斯德哥爾摩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