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自殺警案鑑定醫師的澄清
2020年5月1日 19:39
這是有人看完判決的想法
蠻值得看的
————以下原文————
原先我並不想針對任何網路上的謾罵做出任何回應,因為我怎麼說,總還是會有人挑毛病來指責謾罵,但是,我不想我的家人或朋友再因為此事擔心,或者與網友爭論,所以我選擇說明一次。
首先,我想聲明的是,我從未提過「我是權威」或「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法庭上的對話都有錄音為證,且有許多人在場,絕對能證明我並未說過這樣的話,今天家屬對於判決無法接受,可能因為情緒不滿,想找出口發洩,而向記者提出這樣的說法,但卻不是事實。我與被害者的家屬 (父親)僅在出庭時中間的數分鐘休息時間短暫說過幾句話,當時是家屬委託的律師帶著父親來向我打招呼,當下我告訴父親我知道你們很難過,請他們也要保重身體,父親告訴我嫌犯是裝病的,我回應他我會依照我的所學來做判斷,之後庭務人員告知我休息只有分鐘中,提醒我要去喝水及上洗手間,我與父親的會談便結束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對他有任何不禮貌之處,更別提嗆聲他「我是權威」或「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在這段談話的之前或之後我與家屬都未曾再見面過。再者,只要法院安排二次鑑定,一定是安排其他醫院的醫師,絕對不會是同一人,做過許多鑑定案件的我,怎麼可能會不知道而又說出「你們要鑑定幾次都是我在鑑定」這樣的話語。
去年10月份我接受法院委託接下本案鑑定,12月份我由媒體得知檢察官在開庭時對於我的鑑定提出質疑,而檢察官的理由是認為我所在的醫院不是醫學中心,所以我做的鑑定不專業,另外,檢察官認為我鑑定只用了六天就完成報告,認定我草率,看到媒體報導的當下,我內心覺得不服氣,事實上,台灣目前多數精神鑑定都不是在醫學中心完成,以嘉義為例,嘉義地區就沒有醫學中心,難道過去這麼多年在嘉義地區完成的鑑定都不專業嗎?且自我從事鑑定工作以來,做過的鑑定數量超過百件,如果今天這個案件因為我工作的醫院就認為我不專業,那過去我所做過的百件鑑定又算什麼,至於為什麼只用六天就完成鑑定報告,是因為我認為這是重大刑事案件,希望能盡快完成報告讓法院及早完成審判,於是我才每天加班完成報告,再者,過去只要我超過兩周未完成報告,法院便會來電催促要盡快完成,而如今我加班完成報告,卻被檢察官拿來作為攻擊我的理由。我並非認為專業不能接受質疑,但必須提出合理的依據,如果檢察官是依照我鑑定報告有錯誤的地方提出質疑,我願意平心靜氣說明,但今天檢察官只因我工作的醫院及完成報告的天數就認定我不專業及草率,我無法接受。
今年3月份法院傳喚我出庭作證,當天我一個人接受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的詢問4個小時,光檢察官一個人就詢問我2個小時,而因為我上述所講原因,我的確在一開始與檢察官針鋒相對,我當下有向檢察官表示他不尊重專業,我也當庭表示既然這是個社會關注的案件,我並不反對安排其他醫師鑑定,但我無法接受他用我不專業以及草率來做為理由,尤其在媒體報導後,網友更是直接攻擊我及我的醫院。開庭的中場休息期間,檢察官向我表示歉意,說法庭上的攻防就是如此,他必須提出理由讓法官願意再指派另一家醫院做鑑定,我回應我知道他是在做他的工作,但不應該提出這樣不正確的指控。
而因為檢察官先前對我專業度的質疑,法官提問的一開始就要我說明我的學經歷,於是我說我是陽明大學醫學系畢業,後來在中正大學拿到博士學位,擔任主治醫師八年,做過上百件的鑑定案件,在資歷上絕對沒有問題,後來法官再問為什麼醫院有這麼多位精神科醫師,是由我來做鑑定,我表示也許是因為我優秀且有經驗,所以這樣複雜的案件要我來做,且做鑑定又要承受這麼大的輿論壓力,多數精神科醫師都不願意做的,而也許這就是家屬 (父親) 後來理解的「我是權威」,但即使在其他情境下,我都從未說過「我是權威」這樣的話。
擔任此案的鑑定醫師,我秉持自己所學做判斷,在鑑定業務上,我的工作是判定嫌犯是否有精神疾病,以及他的犯行是否與精神疾病相關,試問,我哪裡做錯?當網友質疑我不同情家屬,但如果我因為同情就影響我的判斷,只為了順應所謂的民意與社會期待,那其實往後的鑑定都不需要找醫師做,只需要辦網路投票即可,我想沒有精神科醫師喜歡做這樣的工作。我依照我的專業做鑑定,至於嫌犯會被判怎樣的刑責則不是我能決定的,而依照台灣的法律,因精神疾病而犯行可以減刑或免刑,如果多數民眾認為這樣的法律不合理,請提倡修改台灣的法律,而非只是謾罵醫師。
擔任精神科醫師的這幾年,我很努力地希望因為我的治療,能讓個案和他的家屬生活獲得改善,同時減輕因為個案的精神疾病對家庭及社會造成的困擾與負擔,發生不幸的事情,我相信沒有人願意看見,精神醫療的困境與病患的處置細節 (如強制住院等)才是更需要被關注的,也才真正能預防這樣的遺憾再發生。
這是醫師受訪的影片:昨晚看到沈醫師的報導覺得蠻心疼的
他也是依據他的專業作出判斷
卻有一堆網友出征他的臉書辱罵甚至威脅恐嚇
要這樣搞誰還要當鑑定人?
民眾這麼會判斷怎麼會在這裡吃瓜謾罵呢
應該得諾貝爾獎了吧
每個人都沒有上帝視角
很憤怒沒錯我也是
去年看到新聞我是一直流眼淚的
好難過盡忠職守的警察受到這樣的對待
多希望悲劇不要發生
但希望大家可以理性一點去想想每個職位角色該擁有什麼樣的特性和專業
像醫師說的對鑑定報告有質疑可以提出
而不是用一些不相關的東西來否決他的判斷
另外醫師提到對判決結果不滿
應該是提倡修改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分級更細緻
有很多人表示應該修法成不要有免刑的規定、一律死刑之類的
然而像呂秋遠律師說的如果又有個案是社會大眾同情行為人、認為他其情可憫是可憐的
是不是又要批評法官不近人情
很多問題都要去思考背後的影響
該怎麼做可以理性討論
但絕對不是這樣出征、恐嚇威脅
身為相關科系的學生真的能體會這種兩難的情境
當你很心痛一條人命的逝去
但你又該站在理性的角度去面對個案
不受太多情緒的控制
判決書的內容含影片勘驗和部分譯文
共69頁目前已是公開資訊大家有興趣可以上網看
很多時候我們都不知道事情的全貌
可以討論但請理性不要只看自己願意看的
我自己也還沒看完完整的判決
所以不敢輕易去說誰是誰非
也希望精神疾病不要因此被污名化
應該沒有人想得到這種病
醫師有提到因為媒體渲染
很多人會認為遇到精神疾病就怎樣怎樣
但實際上的數據其實是正常人更會做出這種行為
只因媒體會放大、煽動這塊
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只會讓病人不願就醫然而無法掌控他們的病況又釀成更多悲劇
當然痛罵精神科醫師也是
真的沒什麼人想碰精神鑑定這塊
到時就沒有醫師用專業去治療這些病人了
當我看到判決我也不可置信
周圍很多人第一時間都是好奇是什麼原因
而不是馬上罵鬼島殺人無罪、大家都有精神病就好
以前的我可能也會這樣痛罵法官醫師是社會敗X
但接觸過相關的領域
也能在憤怒失望之餘用理性一點的角度去思考
另外我有看到有人說他無罪=法官認為他沒做錯
這完全是誤導性的留言
他是無罪責
但是他的行為依然是不法行為
所以他還是有做錯事
只是他是一個不該用刑罰來處罰的人
刑法有三個階層每條犯罪都要符合三階才會成立
1)構成要件-符合法條描述
2)違法性-與社會價值敵對:像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就沒有與社會價值相違
3)罪責-具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有罪責的前提是人可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
本案行為人的行為是不法的(構成要件該當+違法
被判無罪不是代表他沒有做錯事
而是他欠缺罪責
刑法的法律效果有保安處分和刑罰
監護處分就是保安處分
是屬於拘束人身自由的一種
最高可以判五年的期限
法官在本案是選擇了最高的五年
目前也有聲音在討論是否可以修法為更長的時間
檢察官已提起上訴
只能看看二審、三審能否有不同的結果了
員警的家人真的辛苦了
發生在我身上也一定無法接受
家人之前也有遇過醉漢攻擊的行為
我真的能理解那種恐慌和害怕
也幸好沒有發生遺憾的事
台灣目前對精神疾病的防治是遠比以前好很多的
但還是不夠!真的不夠!
希望社會防護能夠做的更好
事前預防、事後追蹤都很重要
防範是永遠勝於治療的
目前的社會還是需要防護+刑罰併行的
在社會防護還做得不夠好以前
我也無法全然支持廢死
謝謝李承翰員警英勇的行為
對這些警消永遠致上敬意
希望能有更安全的社會
讓警察在執法時、人民生活時能更安心
好感動能得到 b157 的認可
我是真的很佩服警消
自己好友也是工作4-5年的警察
也會想如果遇難的是他我該怎麼辦
警消是非常偉大的職業
謝謝你們為人民所付出的一切!
非常長的)判決原文
就精神障礙的部分有很多論述
例如:自2004年起長期發病、治療後停藥、案發前幾日有詭異行為⋯⋯還有很多爭點就是行為人當下的行為到底是「不能辨識」還是「顯著減低」
可能問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想法
真的可以去看看判決
謝謝有人真的看完像 b306 這樣願意看的
應該是極稀少的網友啊
有人在討論19條3項的問題
認為他停藥的行為可能該當這條
以下是沈伯洋教授(台北大學犯罪學助理教授)的文章節錄
給大家參考
法律就是要提出更多證據、
而且是有力有邏輯有意義的證據去說服對方
當今天論證不足時
就難以認定被告成立該罪
「無罪推定」是在保護所有的人
當今天論證不足而為了人民法感情、社會期待
去認定一個人有罪時
會是很可怕的
一旦如此我們就淪為「人治」的國家
之後就看檢察官能否提出更有力的證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