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可先看看原文中兩位當事人的說法
先說我並非認為那位男性當事人的行為沒有法律責任
但我強烈質疑認定其行為構成性騷擾的正當性
如果其行為真的有其他法律責任但是不符合性騷擾的構成要件
那應該要依照其他法律責任的追究程序進行追究
而不應該以堅持其行為構成性騷擾這種缺乏正當性的手段來究責
雖然我相信最理想的情況應該是那位女性當事人能夠自己做出更好的判斷
但我認為在當前的這個社會還很難做到那件事情
因此我沒有要指責那位女性當事人的意思
我要指責的對象是那些有權認定他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的人類
以下簡稱那些人
性平三法是用來界定性騷擾的現行法規
其共通點在於對性騷擾的定義都有與性或性別有關這項必要條件
但這種定義的涵蓋範圍在實務上到底被擴大到什麼程度呢
光是原文中的那個案例就可見一斑
我想已經會有不少人認為該案例中那種評論外貌的行為並不符合上述的構成要件了
我認為那些人之所以仍然那樣認定
其實有一些制度上以及判斷上的原因
我認為那些人在認定原文那個案例是否構成性騷擾的時候
心中有意無意採用的推論架構很可能比較接近以下這種
因為某些評論外貌的行為構成性騷擾
所以只要當事人有評論外貌的行為就先認定其構成性騷擾
我想應該不會有人覺得這種推論是沒有問題的吧
當然
因為不少人能夠識破這種簡單而荒謬的推論
所以實際上的運作還包括了關於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界定
因此除了上述因素以外
還得加入一些那些人比較傾向相信的加害人特質
例如
疑似加害人是相較於疑似被害人來說顯得更有自信或能力的人
疑似加害人與疑似被害人之間存在某些那些人認為不平等的關係
疑似加害人的價值觀與那些人不同甚至有相斥的情形
疑似加害人是男性
也就是說
一個不認同性平這項價值又對自己有信心的男性
就會在調查過程中處於嚴重不利的位置
而如果有對情侶平常就是以男主女奴這種在那些人眼中並不平等的關係來互動
有天該女指控該男的行為構成性騷擾
該男在調查過程中也會處於嚴重不利的位置
另外
當然也會加入一些那些人比較傾向相信的被害人特質
比方說疑似被害人有診斷書之類的
不過我想請各位注意
診斷書這種東西有時候頂多只能說明有人傷害那位疑似被害人
那位疑似加害人未必就是元兇
甚至存在一種可能是那位疑似加害人其實都在幫助那位疑似被害人
但那位疑似被害人卻基於某些原因而選擇透過這種機制反咬那位疑似加害人一口
加了上面那些條件後
我相信真正比較理性的人大概會認為這反而導致整個認定過程更有問題
但是我只能帶著遺憾推論整個社會風氣對人們恐怕有著更大的影響
否則不會到現在還那麼少人在乎那些被冤枉的疑似加害人
而且對那些人自身而言
還可能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那就是當疑似加害人很符合上述那些特質的時候
寧可錯殺不可放過
因為那些人可能在理性上會擔心疑似被害人會來個一哭二鬧三上吊
最後那些人很可能會遭到輿論批評
假設疑似加害人真的有對疑似被害人做出什麼違反其他法律或道德的行為
那些人還可能在感性上以某種正義感介入本該理性做出的判斷
再說現行法規對加害人的處罰可謂不痛不癢
道歉上課心理輔導都是只要做做表面就可以交差的事情
反正認定的權力在那些人手上
那些人就可能想說頂多就是讓疑似加害人相忍為國之類的
我個人是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那些人不顧正義就草率認定的可能性極高
畢竟就算真的冤枉了疑似加害人也很有可能不用負責
除非被冤枉的疑似加害人透過救濟程序抵死不從
最後
無論怎麼擴大解釋性騷擾的定義
根據現行法規
性騷擾都絕對不是只要某個行為讓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能構成的
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從來都不是構成性騷擾的充分條件
我不知道那種說法是怎麼形成並且流行的
但我覺得那種說法比較像是法盲才會相信的
作為法治國的公民
我很擔心在這方面看似進步實則可能退步的趨勢使更多無辜的疑似加害人蒙冤
希望各位能先理解必要條件與充分條件的差別以及實際看看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