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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質疑若非在「緊急傷患」狀態下儘管鳴笛,經過路口闖紅燈難道都不用注意來車?
當下的監視器也22歲施姓男大生沿太原路綠燈直行,另名63歲黃男駕駛民間救護車鳴笛要通過當時紅燈的崇德路,但兩車都沒有放慢速度,在路口發生嚴重碰撞,男大生撞上救護車側面,當場倒地頭顱破裂雙肢變形,送醫搶救後仍不治。依照警方調查指出,63歲黃姓男子駕駛民間救護車鳴警報器並且開啟警示燈執行緊急任務,當時車上還載著已於醫院治療完畢之傷患前往北屯區住處。
依照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8 條也對救護車的警示燈及警鳴器明定使用規範,條文中明確指出「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網友質疑民間救護車若載送「已於醫院治療完畢之傷患」回到住處,是否符合「緊急救護法」的緊急狀況?若不符合,為何該輛救護車能夠鳴笛、闖紅燈?在未注意來車的狀態下發生車禍
心得評論:
現在的救護車使用狀況是否有被濫用之嫌呢?
如果說因為緊急狀況
當然有必要這麼作
但如果不是緊急狀況
稍微注意一下交通狀況
也是有必要的吧?
況且酒駕部分
很可能該名男大生沒有酒駕
藥師有指出
還要檢驗其他部位才能決定
如果是沒有酒駕
那就完全是因為救護車闖紅燈才被撞死
救護車載治療病患回家
不緊急沒有時間壓力
需要闖紅燈把別人撞死嗎?
把大學生撞死,他的家裡該有多難過?
這是對的嗎?
難道不該檢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