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被告有去做筆錄,檢察官卻沒收到

Anonymous
如題 今天以被告的身分去地檢署開庭,一進去檢察官確認誰是被告後,第一個問題就是問我為什麼沒有去做筆錄。 檢察官說他得到的消息是被告經傳喚未到,說這樣他可以拘提我。 但是!! 我有收到警察局通知書,也有在表定時間去到案說明,筆錄後也有簽名壓手印。 我開庭前完全沒有想過會有這樣的問題,當下實在有些招架不住,只能不停辯解說自己有去、有簽名等等。 檢察官用嚴厲的口氣讓我舉證,但我做完筆錄後也沒有拿到什麼憑證,能夠證明自己有來做過筆錄,只好把當時做筆錄的警察局、承辦員警姓名講出來,然後說可以去調監視器等等,檢察官才沒有再多說什麼。 後來檢察官就一直碎念說他也不知道為什麼警察會這樣辦事等等… (補充:我去做筆錄的時候都有禮貌應對,承辦警察雖然有點不耐煩但也算客氣,筆錄結束後還有跟我閒聊兩句。我想承辦警察應該沒有故意搓掉不呈報的問題,還是說問題是出在偵查隊?) 想請問若下次遇到相同問題該怎麼應對比較好? 或是有人有類似經驗可以分享嗎? 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嚴重一點的案子,當事人明明有去做筆錄卻遭到拘提,真的會非常非常冤枉! 而且當下也很難自證清白,希望有高人可以指點迷津,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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