墮胎罰八萬???

從王婉諭那邊看到的...法務部這法案真的太扯了.. 以下貼王婉諭的原文 女性的身體不是生產的工具,請法務部立即退回提高墮胎罪罰金的恐龍修法! 前幾天,法務部「悄悄」的對外公告,要修正「刑法」的墮胎罪,將罰金從三千元提高至八萬元。而修法原因,居然是因為罰金太少,已不合時宜。 我看到這則新聞,先是不敢置信,仔細看完後,更是直接理智斷線。 法務部的修法,完全就是大開性平倒車,拿國際公約混淆視聽,讓台灣的女性權益倒退四十年,再度鎖上父權的枷鎖。 我國刑法中雖然有墮胎罪的設計,但早在1985年「優生保健法」通過後,就已經列入數項規範,讓多數合乎規定的人工流產,都得以透過正當的程序來阻卻違法。但即便如此,這項修法也不是肯認女性自主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 因此,過去這段時間,民間團體一直在倡議的,是「人工流產」的「去刑罰化」。時代力量黨團也在去年提出「生育保健法」修法,主張不論流產或結紮,都不需經配偶同意。 我們的初衷很簡單:讓女性拿回自己的自主權,自己的身體、自己決定。 但萬萬想不到的是,法務部沒能與時俱進推動「墮胎除罪化」就算了,居然還反過來提出荒腔走板的「大退步」修法。 為此,我仔細看了這次法務部的草案,裡面冠冕堂皇的提到,是為了符合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相關規定及一般性建議之要求。 但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可能,畢竟CEDAW一向都主張「墮胎除罪化」。 果然,我仔細再去查就發現,法務部根本就是公然說謊、張冠李戴。 CEDAW公約第二十四號一般性建議第31點第C款,明明就是說:盡可能修訂視墮胎為犯罪的法律,以撤銷對墮胎婦女的懲罰性措施。 2022年第 4 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也指出:國際審查委員會建議懷孕女孩和婦女的墮胎應除罪化。而《優生保健法》則應取消配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要求,以確保女性的自主性。 這跟法務部的修法方向,已經不是略有偏差,而是南轅北轍、完全相反。 我無法理解法務部是看不懂文字,還是背後有人授意,讓他們決定曲解國際委員的意見。而不論是哪一種,都不可原諒。 女性懷孕,本來就不是100%出於自願,有時候,甚至可能是因為遭受到性暴力、性犯罪而不幸受孕。 面對懷孕後的生理風險、生養責任,甚至是社會中的各種歧視。國家如果無法給予他們適切的協助,反而用法律來限制他們的選擇權,強迫他們去承擔一個生命的重擔,是對女性最不公平的限制。 女性的子宮,不是任何人的所有物。 身為女性與一位前立法者,我要強烈呼籲法務部,儘速撤回這種荒唐的修法,別讓向來自詡亞洲人權燈塔的台灣,貽笑國際! 補修法對照圖
mega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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