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父親的骨灰要入塔卻被公司拒絕
Anonymous
2024/12/01 更新!!!
目前爸爸可以順利入塔了,謝謝網友們的幫助,
沒有你們可能我們也沒有機會可以重啟談判。
我今天早上10點的時候致電給管理單位,
跟他們說我有將此經歷放到網路上詢問網友的意見,
目前已經獲得很多回應,希望能重啟談判。
主管告訴我會立即以專案送出與上層開會討論,
剛剛在於14:30的時候致電給我,
告訴我爸爸可以入塔了!
再次感謝網友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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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我的心情一直很沉重,
因為我們的塔位原本已經規劃好要讓父親和家人一起安息。
然而,這樣一件看似簡單且合乎規定的事情,
卻因為公司的拒絕,至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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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11/22
我們至龍巖福田陵園詢問父親骨灰入塔的相關事宜。
結果他們突然告訴我們這需要請示主管,並承諾隔天給予回覆。
11/23
隔天,我們收到公司的回覆:「無法辦理入塔,因為已經滿位。」這讓我們感到非常困惑和無法接受,因為我們的權狀中明確記載,可放置「2骨甕或4骨灰」。目前塔內的配置為 1骨甕(阿公)+1骨灰(阿嬤),完全符合權狀規定,甚至還有足夠的空間。更何況,過去舊公司已經確認我們可以再放置1骨灰罈。
(補充:骨甕是大的罐子,骨灰罈是小的罐子。)
11/23-11/29
在這段時間,我們持續與管理單位溝通,試圖爭取合理的處理方案。然而,對方卻始終堅持這是「舊公司的承諾」,與他們無關。他們表示:「這是雙人式骨甕位,目前已放置兩人(阿公與阿嬤),所以無法再放置。」這樣的回答不僅模糊,還完全無視我們的權狀規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個塔位購買至今已經近20年,而管理公司在2011年被新的經營者收購。作為消費者,我們從未被告知任何有關契約內容變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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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們的權狀正面、反面,還有塔位裡面的狀態。
如果這樣的解釋成立,那是否意味著他們遷出骨灰後,還可以再更進一步主張:「你這個是雙人式骨甕位,現在只剩阿公單人骨甕,這樣可能也要請你們將阿公遷出去?」這樣的解釋,難道不是對契約精神的嚴重扭曲嗎?我們無法接受這種隨意更改規定、限縮使用權利的行為,這樣的態度讓人心寒。
5) 條款有疑義,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條款解釋應有利於消費者。管理單位在權狀條款與備註明確的情況下,卻選擇性忽視有利於我們的部分,是否合理?
6) 新公司應概括承受舊公司承諾
根據《民法》第301條,管理公司在變更後,應承接舊公司的所有義務與承諾。塔位的層架及使用規則均由舊公司設計與執行,新公司無權單方面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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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訴求
權狀明確記載的容量應受到法律保障,請管理公司允許我們依規定安置父親的骨灰罈。
我們家族的願望很簡單,只希望父親能夠早日安息在家族塔位中,與親人團聚。但如今卻因公司的不合理拒絕,讓這件事變得遙不可及。
希望龍巖能重新審視此事,給我們一個合理的解釋與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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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公司強硬的態度,我們實在無能為力,希望網友能幫忙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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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回應
1) 以「人數」作為單位完全不合理
塔位的定型化契約與福田管理規範中,清楚以「骨甕」與「骨灰」為單位,而非「人數」。管理單位如此解釋,不僅脫離契約內容,也顯得荒謬。
2) 備註與名稱的矛盾
若公司堅持要以名稱「雙人」式骨甕位限縮我權利,為何備註卻清楚記載「4位」單人骨灰?名稱與備註完全矛盾,管理公司如何解釋?所以這很明顯就不是以「人數」為單位。
3) 塔內層架的存在意義
●如果這個塔位從一開始就只能放置2人,為何會加裝層架?這樣的設計明顯是為了放置更多骨灰罈。而對方的解釋是「這只是裝飾品」,請問誰會放一個架子作為「裝飾品」?
●更令人困惑的是,他們又改口說這不是標準配備,而是舊公司安裝的,與他們無關。但如果依照「標準沒有層架」的說法,那麼請問:如何在不使用層架的情況下放置4個骨灰罈?直接骨灰疊疊樂嗎?
●更何況這層架已經放置十多年,現在卻告訴我這不是標準配備?
4) 權狀中的明確容量規定
●備註說明「最大容量為2大或4小」,我們理解的意思是 1大相當於2小。按照這個邏輯,我們目前的配置(1骨甕+1骨灰)完全符合規定,應該還有空間放置 1小。但管理單位卻制式地回答我們:「權狀沒有寫1大+2小,所以不行。」
●這種文字遊戲式的解釋,是否合理?若按照他們的邏輯,我們現在放置1大1小,是否意味著他們未來可以再更進一步要求我們將骨灰移出塔位?這樣的解釋方式完全脫離契約規範,對消費者極度不公平。
更荒謬的是,管理公司在電話中甚至坦承,他們可以要求我們將骨灰遷出,但選擇不執行。這樣的模糊態度,不僅讓人無法信任,更暴露出解釋規定時的任意性與不負責任。
逐字稿:那個是現在的狀況,我們沒有辦法,第一個我們沒有辦法說:不好意思翁先生,因為你們跟之前的權狀不符合,你們這個應該要放骨甕位,所以請你們把骨灰遷出去,這個是我們管理公司不會去做的事情。
音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