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虐童致死,是殺人
國立臺灣大學
threads上一堆人在說虐童致死要處死刑。
但「虐童致死」這句話的意思是,只想要虐童,沒想到結果兒童死了。(參考「傷害致死」:只想要弄傷別人,沒想到結果他死了。)
這是你們的本意嗎???我想大家看到這些案件氣憤的原因,是覺得行為人就是故意想把嬰兒弄死吧?
這有一個更簡單的詞,叫「殺人」:想要弄死別人,結果他真的死了。
你們的提案應該改成:「殺十八歲以下之人者,處死刑。」(唯一死刑的問題再另外討論)
我真的看不下去「虐童致死」這個用法了。
才疏學淺,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