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虐童致死,是殺人

國立臺灣大學
threads上一堆人在說虐童致死要處死刑。 但「虐童致死」這句話的意思是,只想要虐童,沒想到結果兒童死了。(參考「傷害致死」:只想要弄傷別人,沒想到結果他死了。) 這是你們的本意嗎???我想大家看到這些案件氣憤的原因,是覺得行為人就是故意想把嬰兒弄死吧? 這有一個更簡單的詞,叫「殺人」:想要弄死別人,結果他真的死了。 你們的提案應該改成:「殺十八歲以下之人者,處死刑。」(唯一死刑的問題再另外討論) 我真的看不下去「虐童致死」這個用法了。 才疏學淺,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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