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法遇到司法黑洞?不起訴處分書揭露檢察官「應查而未查」的證據困境

跟騷法上路,但受害者權益在哪裡? 大家好,我是這起跟蹤騷擾案的受害者A女。最近收到加害人(羅男)的「不起訴處分書」,內容讓我震驚且心寒。 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但最大的問題是: 偵查過程中,我明確要求調閱最具客觀性的「電子行蹤紀錄」,但處分書對此隻字未提,根本沒認真查核事實! 這不是一個個案,這凸顯跟騷法在實務上執行的巨大漏洞。 想問問是否有法律相關背景的卡友能提供意見,以及同樣身為受害者,我們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權益? 📜 案件爭點:一紙處分書的致命傷 案件的核心是羅男對我進行多次的跟蹤與守候,已嚴重影響我的日常生活。 然而,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漏洞: 1. 認定「反覆、持續」的跟蹤行為證據不足 處分書中,檢察官主要採信羅男單方的說詞:「我只是去醫美診所領東西」、「我只是在等朋友」、「我只是要預約回診」。 👉 我的質疑: 跟蹤騷擾的關鍵在於次數與時間點的非必要性。 羅男多次出現在我工作或生活相關地點,但檢察官卻以羅男的「合理化」辯詞,就輕易否定我的指控。 難道跟騷犯編得出理由,就能脫罪嗎? 難道跟騷犯編得出理由,就能脫罪嗎? 難道跟騷犯編得出理由,就能脫罪嗎? 2. 最重要的「客觀證據」被完全忽略! 偵查過程中,我已多次向檢察官提出,應調閱羅男在特定時間點的手機基地台紀錄(電子行蹤紀錄)或定位資料。 * 為什麼這很重要? 因為電子行蹤紀錄是唯一客觀、科學能證明羅男是否「多次」且「長時間」出現在我被騷擾的地點(例如診所或我家附近)的證據。 * 處分書的黑洞: 這份處分書卻沒提到任何關於電子行蹤紀錄的調查或分析! 意味著檢察官: 根本沒有去查核羅男是否真的如他所說的「只是剛好路過」,直接選擇相信被告的片面說詞。 🚨 司法實務的困境:如何自救? 當受害者提供關鍵的客觀證據線索,但司法機關卻「選擇性忽略」時,該怎麼辦? 目前我的下一步是聲請再議。 再議就是要告訴上級檢察署:「原來的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偵查不完備!」 ‼️我希望藉由這篇文章提醒 正在走或即將走「跟騷法的受害者」 * 強調電子證據: 手機定位、基地台紀錄、監視器畫面,這些才是客觀證據,單憑受害者的「心生畏懼」難以成罪。 * 紀錄溝通過程: 確保每次要求檢察官調查證據的過程都有紀錄在筆錄上,未來聲請再議時才有憑據。 不能讓加害者逍遙法外 跟騷法的設立是為了保護弱勢,但如果檢察機關的偵查態度如此輕忽,這部法律就形同虛設。 我會努力爭取再議,希望讓正義不會被這一紙充滿漏洞的不起訴處分書掩蓋。 ❓ 同時,想問問卡友們,在聲請再議時,如何最有效地強調「電子行蹤紀錄」未被調查這一點,來爭取發回續查的機會?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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