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手機拍我下體的性侵犯竟然被法官說明因無法提供對方身分證、姓名結案

匿名
三年前的性侵、偷拍犯,我花了整整兩年把自己關起來,每天都穿同一套外套,不想讓任何男生有靠近我的機會,去年終於鼓起勇氣去告發,今年還想約我出去喝酒,我開始反問還記不記得三年前的事,說忘了我根本沒有跟妳出去過,隔幾個禮拜問他你在台灣嗎?說我去越南了,也不告訴我姓名,把交友軟體帳號刪掉,今日收到台北地方檢察署來函,因為我只提供他的照片,沒沒辦法提供他的身分證字號跟交友軟體帳號,說我無法提供事證,就結案了!我花了多少小時講述犯案者的性侵過程跟地點,就因為我不知道對方姓名跟身分證,而我的創傷還在,他卻可以過得很好,我希望這個性侵犯永遠不要再出來傷害女生。
(附上三年前當天對方連環call的line紀錄,而他的Line我找不到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