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講一件我夢到的事情
有一個社區公園 ,整座公園的樹木1/3以上都被截幹(斷頭)是修剪,其他都被截頂。(該縣市樹木修剪養護規範:嚴格禁止「斷頭」修剪,公園是有自治條例的)
去陳情1999,主管單位說是因為安全顧慮才會截頂,但是對方沒有樹木個別安全評估。
然後去監察院陳情,監察院也只是轉給主管機關回覆,主管機關還是鬼打牆說有安全訴求,然後還硬凹沒有規定的樹種說是強勢樹種,可以剪超過35%(正常樹是25%)
還是沒有個別風險評估。
最後請議員幫忙索資,要當初修剪計劃書風險評估部分,對方業者也只是給了修剪樹木以後的追蹤。
最近查到該主管機關去年為了修剪,原本有的園藝公司不要,特別發限制性標案給另外一間廠商200萬做(可能就是做這個公園,修剪完再以延續工程的名義發這間廠商130萬。)
之後今年675萬的鄰里公園綠化標案都給這廠商做。
你們覺得有這種事情,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