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務組長的破事】我只是少一個章,結果差點不能核銷...

一個採購案子,其實很小的案子。 未達公告金額的財物採購。 總價固定、沒有增減價款、沒有扣款,東西也都驗收完了。 我就照正常流程送核銷。 結果會計室退件一句: 「結算明細表沒有廠商蓋章。」 我當下其實有點愣住。 因為那張表超簡單。 契約金額多少。 結算多少。 就這樣而已。 我就默默回去翻法規。 翻了半天才發現,採購法寫的是主驗、監驗人員簽認。 施行細則講的「工程結算明細表」,核心也比較偏工程案。 我那案子根本只是普通小財物。 後來我跑去問: 「這有規定一定要廠商蓋章嗎?」 得到的答案很經典: 「以前都這樣。」 行政做久了真的很怕這句。 因為很多流程最後不是法規。 是歷史。 可能以前被審計問過。 以前被退件過。 以前有人出包過。 於是後面的人就開始: 「全部都蓋比較安全。」 最後。 一個未達公告金額的小案子,我後來還是補章了啦。 因為我知道。 你今天就算法規講贏了,明天還是會被退件。 只能說。 學校行政最難的,有時候真的不是做事。 是分辨哪些是法規,哪些是傳說。 最近又因為一張「結算明細表」卡住。 補充: 1.我不是說會計室故意刁難,很多會計其實也是怕被審計問到。 2.這篇不是法律意見,只是分享行政現場常遇到的狀況。 3.每個機關內控規定可能不同,我們學校的做法不一定適用全部單位。 4.我有去識別化,細節跟流程有稍微調整。 5.有些工程案、開口契約、本來就比較需要結算明細跟廠商確認,這篇主要是在講單純的小案子。 另外小弟淺見: 1.採購法第73條跟施行細則第101條,重點其實是「驗收、監驗人員簽認」,不是寫廠商一定要蓋章。 2.「工程結算明細表」的概念,本來就比較偏工程採購。 3.財物、勞務採購如果是總價固定、沒有增減或扣款,其實很多東西可以簡化。 4.但實務上,很多機關會因為內控、審計經驗或歷史流程,要求額外附件。 5.承辦人最難的地方不是做文件,是不知道哪些是真正法規要求,哪些是單位習慣。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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